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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府信息公开不是简单的材料递送,征地拆迁领域的档案公开,一头承载公民知情权与监督权,一头需要把握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当行政复议撤销一份信息公开答复、责令行政机关重新处理时,这份生效法律文书绝非 “走流程退回”,而是要求行政机关彻底纠正全部违法点。贵州织金县茶店某府这起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机关通过核查全部卷宗、比对移交光盘内的原始档案,查清多项客观违法事实,对基层行政机关 “换汤不换药” 式重作行为作出否定评价,对征地领域某府信息公开具有很强的普法警示意义。

案件源于当事人对贵州毕节磷煤化工一体化项目大营居委会小岩组征地拆迁档案的信息公开申请。为核实征收测绘、补偿核算的真实情况,当事人2025年11 月向茶店乡某府提交申请,要求公开四类制式征收表单及配套档案材料。乡某府第一次作出答复,仅选择性公开少数几户资料,存在答复超期、审批手续缺失、未依法区分隐私处理等问题。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后,织金县某府作出复议决定,撤销该答复,责令乡某府依法重新答复。该复议决定送达后双方均未提起诉讼,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乡某府负有纠正错误、完整公开信息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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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生效复议文书之后,茶店乡某府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再次作出某府信息公开答复,向申请人邮寄 184 份纸质档案材料。乡某府在复议答辩中主张,已经对姓名、身份证号、补偿总金额做遮挡处理,已经把片区全部村民资料予以公开,不存在违法情形。但复议机关没有简单采信行政机关的单方陈述,而是对答复文本、邮寄凭证、光盘内全部原始档案逐一核查,通过卷宗证据固定下几处关键客观事实。

根据复议决定书审理查明部分记载,经核对 184 份公开资料,复议机关确认:第一,部分被征收农户档案中缺失申请人申请的《茶店乡房屋征收调查测量表》《房屋征收调查测量面积表》《贵州省织金县磷煤一体化建设项目征地测量表》,部分补偿资金计算表存在缺页。对于部分农户检索不到对应档案这一客观情况,乡某府没有在答复文书中向申请人作出任何告知说明。第二,隐私处理尺度混乱,部分征地测量表完全没有隐匿户主姓名,而又将部分表格当中征收补偿总金额予以遮挡;乡某府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公开部分农户姓名已经取得相关农户同意。第三,答复文书表述笼统,只写公开 “大营社区小岩组全体村民” 相关资料,没有载明该片区实际征地户数、征房户数,没有区分列明各类表单的公开份数,申请人无法直观判断公开资料是否覆盖全部拆迁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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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已经查实的客观证据,复议机关形成核心法律评判。《某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明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某府信息,对于检索后不存在的信息,行政机关负有专门告知义务。乡某府提交的档案本身就存在表单缺失、缺页,又不在答复中说明情况,就没有做到完整、准确履行公开职责。

在隐私脱敏的法律适用上,复议裁判观点厘清征地信息公开的重要边界: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分户补偿信息,固然夹杂第三方个人信息,但为保障征收程序公平公正,消除被征收群众疑虑,应当适用比例原则平衡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分户补偿总金额这类征收核心数据,不应当作为个人隐私予以隐匿遮挡。真正属于法定脱敏范围的,是身份证号码、私人联系电话、银行账号等纯粹私人信息。行政机关不能走向两个极端:既不能不加处理直接公开农户身份信息,也不能借 “保护隐私” 的名义,把测绘、补偿核算等公共政务信息随意涂抹遮挡。本案当中乡某府一方面未对部分户主姓名做隐私保护,另一方面又不当遮蔽补偿总金额,属于对《某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区分处理规则理解适用错误。

同时,生效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和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上一轮复议已经指出乡某府不能简单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阻隔信息,应当做好甄别、区分脱敏、完整公开。但重作之后,依然出现资料缺失、脱敏尺度失当、答复要素不全的问题。这种看似重新做了一份答复、交付一大批纸质材料,但实质违法问题没有纠正的做法,属于变相不履行复议决定确定义务。据此,织金县某府再次撤销案涉答复,责令乡某府在复议决定生效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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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也清晰展现行政机关拒不依法履职对应的法律后果。从行政责任层面,被申请人不落实复议决定、重作行政行为仍然违法,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八十三条,复议机关可以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经办人员提出追责意见,可以给予警告、记过直至降级、撤职等政务处分;办案机关发现失职渎职线索,可以移交监察机关处置。《某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三条同样规定,不依法履行某府信息公开职能的,上级行政机关可以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分。如果行政机关再次重作仍然不符合法律要求,当事人有权再次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司法机关同样可以通过裁判监督行政机关履职。

对普通公民而言,这起案例也给出维权参考。收到某府信息公开答复之后,除看行政机关有没有给材料,还需要重点核对三件事:公开资料是否完整、有无缺页缺表;隐私遮挡是否只限于身份证、手机号这类纯私人信息,征收面积、补偿明细等核心数据有没有被不当涂抹;答复文书是否写明检索情况,对于找不到的信息有没有专门说明。如果行政机关在复议、诉讼责令纠错之后,依旧延续旧有错误,并不是维权没有出路,法律禁止行政机关 “换汤不换药” 式重作,当事人可以继续通过法定途径监督行政机关履职。

征地拆迁信息公开,考验基层依法行政的真实水平。信息公开不是行政机关对群众的 “给予”,而是法律设定的强制性义务。行政机关处理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停留在 “我已经寄出一堆材料”,更要做到资料完整、区分处理、说明到位。行政复议责令重作,目的是纠正违法,不是简单重复一遍流程。只有把法律要求落到实处,该公开的数据如实公开,该保护的个人信息有限脱敏,才能真正保障群众知情权,维护征收工作的公信力。(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