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劣律师(写材料、代理各诉讼阶段)
如果你拿到判决书,看到“综合全案证据,本院予以认定”这句话,先不要觉得这是正常的裁判套话。
这句话本身没有问题。但有一种情形必须高度警惕:案件中有一份决定走向的关键证据,双方围绕它反复交锋、激烈质证,而判决书既不告诉你采没采纳,也不告诉你为什么不采纳,最后用一句“综合全案证据”把结论直接定了下来。
这不是说理简略,这是证据认证环节的实质缺失。
本文要解决的问题很明确:面对判决书以套话省略关键证据认证的情形,如何识别、如何论证、如何在再审程序中实现突破。全程提供可操作的方法论,建议收藏后对照自己的案件逐条排查。
一、法律底线:证据认证不是“可写可不写”的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七条写得很直接: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请注意,这条规定不是倡导性的。最高院相关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判断,阐明证据采纳和采信的理由。
当然,法律并不要求每一张发票、每一页流水都逐一论述。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真正需要重点审查的,是关键证据。
那么,什么算“关键证据”?三个标准:第一,拿掉它,案件结论可能就不一样;第二,采不采纳它,直接决定某个核心事实能否成立;第三,双方在庭审中对它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力产生了明显争议。符合这三条的,判决书不能只用一句“结合其他证据,本院综合认定”就打发过去。
二、识别方法:四步核查法,锁定证据认证的断裂点
做二审或再审审查时,碰到判决书以套话省略关键证据认证的情况,建议把以下四样材料放在一起对照:证据目录、质证意见、庭审笔录、判决书。
只看四个问题:
第一步:这份证据,我到底交没交? 核对证据目录和提交凭证,确认该证据已在原审中提交并记录在卷。
第二步:对方有没有明确质证? 查阅庭审笔录和质证意见,确认对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了具体意见。
第三步:庭审有没有围绕它展开调查? 翻阅庭审笔录,确认法庭是否就该证据组织了调查、询问、辩论。这一步是判断“争议是否真实存在”的关键。
第四步:判决书有没有告诉我采没采纳、为什么、证明了什么? 对照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逐项核查是否对该证据的采纳与否作出了明确回应。
如果前三步全部存在,到了第四步突然消失——证据提交了、对方质证了、法庭调查了,但判决书对结论只字不提——这时候不要只写一句“原判说理不充分”。这句话太轻,没有任何杀伤力。
要进一步追问:因为没有完成关键证据的认证,导致无法判断某项核心事实究竟依据什么成立。如果该证据被采纳,为什么对其中与结论冲突的内容没有评价?如果该证据不被采纳,又为什么没有说明不采纳的理由?最高院在相关再审案件中已明确,法院对当事人存在重大争议、直接影响裁判结果的关键证据,未审查、未评判、未阐明采信或不予采信理由的,属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三、再审突破:从“说理瑕疵”到“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转化
单纯主张“判决书写得太简单”,在再审审查中意义不大。但如果能进一步证明,恰恰因为遗漏了这份关键证据的审查和评价,最终导致某个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撑、前后事实认定发生矛盾,问题的性质就完全不同了。
核心转化路径是:将“未阐明证据采信理由”转化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具体操作分四层递进:
第一层:锁定基本事实。 明确指出原审判决书哪一部分、哪一项核心事实认定错误。必须锁定案件胜负关键事实,而非细枝末节。
第二层:论证证据缺位。 逐一说明:该基本事实所依赖的关键证据,在原审中经过质证和法庭调查,但判决书未对其是否采纳作出任何认证。这意味着原审据以裁判的证据链条在该环节是断裂的。
第三层:揭示因果关系。 论证逻辑为:正是因为遗漏了该关键证据的认证,导致基本事实的认定缺乏完整证据支撑,进而导致裁判结果失当。最高院在黄燕案中已为此提供了裁判依据——关键证据未审查、未评判、未阐明理由的,属认定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审或改判。
第四层:转化为法定事由。 除了第(二)项“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还可视情形结合第(四)项“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进行论证。如果该证据在原审中未经质证程序,或质证后判决书完全未回应质证意见,可以主张原审剥夺了当事人对证据认定结论进行质疑和反驳的权利。
四、文书撰写:再审申请书中的关键表述
再审申请书的说理部分,建议采用“锁定原审事实→列明证据漏洞→否定裁判依据→论证错判因果”的四段闭环结构。
规范句式示范:
“原审判决在事实查明部分径直认定‘XXX’,但全案卷宗中,申请人提交的《XX证据》(卷宗第X卷第XX页)系双方争议的核心证据,该证据在原审庭审中经过各方质证,法庭亦组织了对该证据的调查。然而,原审判决对该证据是否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及该证据能够证明何种事实,均未作出任何认证和说理,仅以‘综合全案证据’概括带过。该关键证据直接关系到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原审未完成认证程序,导致该基本事实缺乏完整证据支撑,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情形。”
这种表述的力量在于:不是指责法官“说理不充分”,而是指出证明链条存在客观断裂。法院裁判案件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无证据即无事实。原审在关键证据未完成认证的情况下径行裁判,违背了证据裁判的基本要求。
五、需要留意的一个实务边界
并非所有“未阐明证据采信理由”的情形都能直接启动再审。最高院在部分案件中虽指出了原审裁判文书说理不足的问题,但最终仍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这说明,再审审查的核心标准仍然是:该程序瑕疵是否实质影响了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是否导致裁判结果错误。
因此,在再审申请中,不能仅仅停留在“判决书没有说理”这一层,必须论证该未认证的关键证据与裁判结果之间的实质关联——即:如果该证据被正确认证,案件结论是否会不同。
一份判决书,用“综合全案证据”把最关键的那一步证明过程省掉了——省掉的不是几行字,而是一个当事人参与质证、辩论、被回应的完整诉讼权利。
如果你手头的判决书恰好存在类似情形,不妨用本文的“四步核查法”逐一比对证据目录、质证意见、庭审笔录和判决书。核查之后,你可能会有新的发现。
北京劣律师,北京运玖律师事务所,专注再审、检察监督、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劳动等非诉、诉讼等疑难复杂案件处理。擅长写材料,庭审辩护,为当事人提供定制法律服务!如需咨询相关法律问题,可私信沟通具体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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