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我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全链条作出规范。

其中涉及市场监管部门共计10条,明确生产销售质量监管、经营行为规范、违法改装查处等核心职责,衔接上位法律法规,兼顾安全监管刚性要求与便民利民现实需求,为市场监管领域提供明确法治依据。一起来重点读懂市场监管相关要求!

市场监管部门重点监管事项

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新国标(GB 17761-2024),要有3C认证。

严禁销售无3C认证、改装提速、超重、超大的电动自行车。

划重点:商家不得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不得售卖质量不合格配件。

非法从事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销售台账与产品信息留存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台账,查验产品合格证、3C认证证书,如实记录产品来源、销售去向,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电池质量监管

严格规范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销售。禁止销售不合格、改装蓄电池;销售蓄电池应当查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禁止虚假宣传

销售商家不得对电动自行车续航、速度、功率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障

经营者要依法履行产品 “三包” 义务。

市民购买电动自行车时,记得索要发票、合格证,妥善保管凭证。

《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压实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主体责任,从源头防范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守护群众出行和消防安全。

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市民朋友,提前熟悉条例规定,自觉遵守相关要求,安全文明使用电动自行车。

来源:宜宾泡菜坛网络综合

来源:| 编辑:琳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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