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信访可以是权利救济的通道,但不应成为绕开规则的议价桌。一个诉求解决后的"加码"、一次进京的时间算计、一笔名目不明的"协调款",背后都指向同一个问题:当"闹"有了价格,守规则的人反而吃亏。本文从公开裁判和通报中的真实案例出发,讨论"以访施压、借访牟利"如何异化基层治理,以及解法何在——不是"堵",而是把所有出口都变成规则。

【引子】

一个问题调查过,一份处理意见送达了,复查复核也走了——可有人并不关心事实还能不能查清、政策还能不能适用,而是盯上了另一样东西:政府怕什么。

"不给我解决,我就继续上。"

"这个节点,你们自己掂量。"

"钱不到位,我就去更高一级。"

甚至有人把时间、地点、方式都算得很精细,把"去哪里访""什么时候访""能造成多大影响",变成了讨价还价的砝码。

这不是编出来的基层故事。在公开裁判和政府通报里,已经出现了多起类似案件。

不过,讨论这个问题之前,必须先划一道线:信访本身,是公民依法表达诉求、监督公共权力的重要渠道;重复信访,也不当然等于违法信访。 《信访工作条例》一方面要求畅通信访渠道,另一方面明确禁止"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和"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合理诉求要解决,困难群众要帮扶,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也就是说,制度从来不是"堵访",而是让权利和秩序一起进入法治轨道。

还有一句话必须说在前面:在目前能查到的国家层面公开资料中,并没有"以访牟利人员占全国信访总量多少"的专项统计。因此,把极少数违法行为泛化成整个信访群体的特征,既缺乏数据依据,也有失公允。本文讨论的,是一个比例未必很大、破坏性很强、且法律已经明文规制的治理现象。

一、真正值得警惕的,不是"有人上访",而是有人发现了"闹"的价格

2025年,全国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接访下访达99.1万次,接待处理信访事项128.1万件。国家信访局同时推动43个部委编制依法依规处理信访事项"导引图",83家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接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

这些数字说明:信访仍然是国家治理中一条规模庞大、投入很重的群众工作渠道。

问题恰恰从这里产生——当一个渠道受到高度重视,它就可能被极少数人"反向研究"。

他们研究的不再是"我的诉求有没有法律依据",而是:哪个部门最怕这件事?什么时候压力最大?哪一级最急于平息?怎样做成本最低、效果最大?

于是,原本的权利救济,被做成了压力博弈。

山东临沭法院公开的一起案件中,于某某的诉求已经得到解决,还签了息访保证书,此后仍多次进京上访,以此要挟党委政府和工作人员索取财物。2021年10月,临沭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青岛黄岛法院公开的另一起案件更具冲击力:王某业在已签订相关协议后,仍持续以信访方式施压,提出赔偿405万元并解决3处住房等要求。法院最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真正值得研究的,甚至不只是个案本身,而是案件背后的经济逻辑:为什么有人会认为这样做"有利可图"?

因为对一个人来说,一次进京、一次缠访、一次制造舆情的成本,可能只有几百元、几千元;但对一个基层单位来说,背后牵动的是接访、劝导、协调、报告、值守、多部门会商,以及后续的无穷解释。

一边是低成本施压,一边是高成本应对。

中间只要再出现一次"少一事不如给点钱",博弈结构就可能改变。

群众看到的就不再是政策标准,而是一个危险信号:原来规则之外,还有价格。

二、"花钱买平安"解决的是一个人,培养的可能是一批人

基层最棘手的,往往不是第一次给钱,而是第二次以后怎么办。

第一次,可能叫"特殊困难救助";第二次,可能叫"历史遗留问题协调";第三次,可能就换个名目。

但如果资金支付与"你不要再访了"形成了事实上的交换关系,那么无论文件上写得多么漂亮,在行为激励上都会被理解为同一句话:信访强度,是可以变现的。

这也是为什么,近年信访法治化工作反复强调:不能突破法律政策底线解决问题。2026年,浙江推进信访工作现代化法治化的公开会议就明确提出:严格依法办事,不能突破法律和政策底线"花钱买平安"。

这笔账其实不难算。

假设甲依法办事,接受政策确定的10万元补偿;乙不断缠访,最后多拿了5万元"协调款"。第二年再出同类事项,其他群众会怎么选?

最容易被破坏的不是财政,而是社会预期。

因为大家开始比较的,不再是"谁的事实更充分、谁的政策更适用",而是"谁更能闹"。

于是出现一种糟糕的逆向激励:守规则的人发现,规则反而让自己的议价能力更低。

一旦这种预期形成,"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按标准解决"的印象就会不断侵蚀基层治理中最宝贵的东西——公平。

而公平一旦失守,后来增加的每一笔"维稳成本",事实上都是在为前一次无原则让步买单。

三、历史信访为什么最容易被异化?因为它往往不是"全真",也不是"全假"

现实中真正难啃的骨头,常常不在"完全虚构"的案件里。

恰恰相反,很多案件最初真的存在某种矛盾:征地程序有瑕疵、历史账目不完整、当年政策衔接不到位、基层解释不充分、拆迁安置拖了多年、判决执行又卡了壳……

于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结构形成了:前面有点真实问题,中间有一段历史旧账,后面叠上越来越大的利益诉求。

这正是基层最容易陷进去的地方。

工作人员简单说一句"无理访",群众会问:当年的问题到底有没有?

可承认当年工作确有瑕疵,又可能被极少数当事人不断放大成无限索赔的依据。

久而久之,事实争议、政策争议、困难救助和额外经济要求混作一团——一件本来该回答"当年到底对不对"的事,最后变成了"给多少钱才能结束"。

所以,信访治理真正难的,从来不是判断一个人是"好人"还是"坏人",而是要把四件完全不同的事拆开:

• 政府有没有错,是一回事;

• 群众有没有实际困难,是一回事;

• 诉求有没有法律政策依据,是一回事;

• 表达诉求过程中有没有违法行为,更是另一回事。

不能因为当事人行为过激,就掩盖原来确实存在的问题;同样,也不能因为历史上政府工作有瑕疵,就默认后来所有要求都合理。

《信访工作条例》其实已经给出了这种分类思路:符合规定的请求,予以支持;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解释说明;缺乏事实依据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支持;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衔接社会救助或者司法救助。

这比一句笼统的"有理访、无理访",精确得多。

四、更危险的,是"信访掮客"正在出现

一个机制如果存在可套利空间,就可能出现中介。

2022年临沂公开通报的一起案件中,两名劳务公司负责人因工程结算产生合同纠纷——本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正常途径处理,却听信"社会人员"教唆,尚未向当地有关部门正常反映,就直接进京,并向两名幕后策划人员支付2万元。公安机关随后对包括两名所谓策划人在内的4人刑事拘留。需要说明的是,该公开信息反映的是当时的刑拘情况,并不等同于最终法院定罪。

但这个现象值得高度警惕。

因为个人信访一旦异化到这一步,性质就变了:从"我有问题需要解决",变成"我知道怎样制造压力";再进一步,就是——"我教你怎样制造压力,你给我钱。"

一旦出现职业化策划,就可能形成一条灰色利益链:帮写材料、设计行动节点、组织人员、挑选地点、制造传播效应,再从当事人那里收取报酬。

这与正常的律师代理、法律援助完全不同。专业法律服务,是在法治程序内帮当事人证明权利;所谓"信访掮客"的盈利模式,却可能恰恰来自不断放大冲突。

前者靠法律挣钱,后者靠"矛盾不结束"挣钱。

矛盾一旦解决,他反而没有生意了。

这就是最大的危险。

五、这种现象真正伤害的,首先是真正有冤屈的人

"以访牟利"的最大受害者,未必是政府——首先受伤的,很可能正是真正需要信访渠道的普通群众。

一位老人房屋被侵占,一位农民征地补偿多年未落实,一家企业的合法申请长期无人办理,一个家庭因历史行政行为陷入困境——这些人才最需要信访渠道保持它的权威。

可一旦少数人反复用极端手段索取利益,基层就容易长出防御心理:

见到重复访,先怀疑"是不是又来要钱";看到多年积案,先研究"怎么稳住";大量时间精力被极少数高频事项占用,真正第一次来反映问题的人,反而可能等待更久。

这是典型的公共资源挤出。

更严重的是,极少数人的违法行为,还会替整个信访群体贴上不该有的标签。

因此,依法治理"以访牟利",不是和保障信访权利对立。恰恰相反——只有把真正违法利用信访的行为从正常信访中剥离出来,正常群众的信访权,才能得到更干净、更有尊严的保护。

现行《信访工作条例》同样规定:公职人员滥用职权、不作为、适用法律错误、推诿拖延,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依规依纪依法追责;同时明确禁止打击报复信访人。

这才是"双方都受规则约束"——不是群众单方面守法,也不是政府单方面拥有裁量。

六、基层明知不能"买平安",为什么有时还是动这个念头?

因为短期账和长期账,往往是反的。

对一个具体的工作人员来说,今天花几万元把人劝回去,眼前的问题"解决"了:

会议不用开了,领导不用解释了,专班可以撤了,夜里也能睡个安稳觉了。

从一周看,这可能是最便宜的办法。

从三年看,它可能是最贵的办法。

因为一旦这种处理产生示范效应,今天解决的是一个人,明天形成的却可能是一整套价格体系。

所谓治理能力,恰恰体现在能不能抵御这种"短期最优"。

2025年的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正在强化这个方向:43个部委编制依法依规处理信访事项"导引图",83家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接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并推动形成"受理部门负责程序推进、办理部门负责实质解决"的机制。

其指向之一,就是把处理结果越来越牢地建立在事实、职责和程序上,而不是压力的大小上。

七、真正的解法:不是"硬",而是把所有出口都变成规则

在现行制度框架下,这个问题至少有几条比较清晰的治理路径。

第一,先把真问题解决干净,再谈行为边界。 对征地、拆迁、社保、历史产权等复杂事项,应形成完整的事实调查、证据清单、法律政策适用和金额测算,能纠错的纠错,该补偿的补偿。政府自己先站得住,后面的依法处理才有底气。《条例》也明确:对事实清楚、符合规定的诉求不予支持,同样属于应当纠正甚至追责的情形。

第二,把"补偿、救助、和解、息访"彻底分开。 法定补偿就是法定补偿,依据法定标准支付;确有生活困难,走社会救助;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走司法救助;属于调解答结的,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裁量范围内签订规范协议。最需要避免的,是把一笔没有明确法律政策来源的钱,变成"你拿钱、我买你不再反映问题"的交易。《条例》允许依法调解、和解,也明确了社会救助和司法救助的渠道。

第三,同一事实,同一标准。 已经依法复查复核、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请求的,《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不再受理;但出现新的事实、新的证据、新的法律依据,就应当依法判断——而不能机械地用"终结"两个字封住权利。

第四,把违法行为与诉求本身分开固定证据。 当事人提过什么条件、是否明确索要钱物、是否以某种行为相要挟、工作人员如何答复、资金最终依据什么支付——都应当形成完整、客观的材料。这样做,既防止真正的违法行为因证据不足无法处理,也防止把正常的表达诉求错误扩大为违法犯罪。

第五,依法处理不能靠口号,更不能扩大化。 "不给钱就上访"并不是一出现就自动构成敲诈勒索。是否达到犯罪标准,要看非法占有目的、具体的威胁要挟行为、财产处分的因果关系,以及金额和次数,全部由司法机关依据证据判断。"两高"司法解释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一般为人民币2000元至5000元以上,各地可在区间内确定具体标准;两年内三次以上敲诈勒索的,也属于刑法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六,真正压缩"掮客"的生存空间。 对依法执业的律师、调解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充分发挥作用;对以收费为目的教唆、串联、幕后操纵违法信访,甚至参与索财的,则依据具体行为依法处理。《信访工作条例》已经明确禁止幕后操纵和借信访敛财。

第七,把考核从重"有没有访"转向重"事情有没有依法处理"。 现实社会不可能没有矛盾,也不可能没有信访。如果基层最关心的是"这个人千万别上去",压力就容易变成交易筹码;如果考核的是该受理的是否受理、该解决的是否解决、该纠错的是否纠错、违法的是否依法处理,那么个人靠制造层级压力换取额外利益的空间,就会逐渐缩小。 当前国家信访工作正在重点纠治"应受理而不受理、应办理而不办理"等问题,同时强调依法处理扰乱秩序的违法行为——本质上,就是这种"双向规范"。

结语:不能让"谁更能闹"成为利益的分配规则

信访制度最宝贵的地方,是它给普通人留了一扇门。

一个没有资源、没有关系、没有精力打漫长官司的人,至少还能把自己的问题说出来,让公共权力听见。

正因为这扇门重要,才更不能允许它被少数人改造成提款机、议价场,甚至一门生意。

真正成熟的信访治理,不走两个极端:

一个极端,是把一切重复信访都当麻烦,甚至把正常反映问题当作要压制的对象——前者伤害权利;

另一个极端,是闹得够大、跑得够远、节点选得够准,就能在政策之外不断加码——后者伤害规则。

法治要消除的,正是这两种空间。

有理,不必闹,也能解决;无理,闹得再大,也不能突破政策;生活困难,可以依法救助;政府有错,就依法纠错;利用信访威胁索财,则依行为性质依法处理。

当这几条边界真正稳定下来,信访才不会再成为谁手中的筹码。

到那时,一个人能不能解决问题,看的将不再是他能把事情闹到多大,而是四个朴素的问题:

事实到底是什么?责任到底在哪里?法律政策怎么规定?应当承担什么后果?

这,才是信访回归群众工作本位、回归法治轨道的真正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