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金某,王某与罗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详情。

1980年出生的王某与妻子金某2005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子。2022年9月,王某在广东中山某会所结识了2002年出生的罗某,两人随后发展为恋人关系。法院结合聊天记录认定,罗某早期已知王某已婚生子。交往期间,王某多次约开房均被拒,双方无同居、未发生性关系。

2022年12月至2024年4月,王某通过某平台和支付宝向罗某转账100925元,其中包含520、888、999、2023等特殊金额8笔共计7497元,千元以上转账合计68773元。此外,王某还为罗某代付购物1942.36元,并购买金手链(3856元)、金项链(4741元)、金手镯(11828元)、金戒指两枚(5684元),金饰合计26109元。以上转账、代付及金饰总计约12.9万元。

分手后,王某与金某共同起诉要求全额返还。罗某辩称王某自称单身、强烈追求,自己2024年才知情,部分钱款用于共同消费。法院未采信其不知情及同居说法,认定婚外大额支出损害配偶共同财产权益。

判决结果:罗某向金某返还现金6万元;返还金手镯、手链、项链各一件及戒指两枚,实物不能返还则折价补偿26109元;其余转账未获全额支持。

婚内擅自将共同财产用于维系婚外关系,原配有权追回,但并非“转多少退多少”。法院会综合转账金额、特殊寓意、第三者知情程度等因素酌定。本案中,即便双方无同居无性关系,特殊红包和黄金礼品仍被纳入返还范围。

对已婚者而言,私自动用共同财产“追爱”最终人财两空;对接受方来说,明知对方已婚仍收受贵重财物,也难逃返还责任。

来源:南方都市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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