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只读一篇德里达,有人会选《法律门前》。理由不复杂:它把"自由"这件事,讲出了一个让人后背发凉的悖论。

南希和德里达的论文之间,形成了一种奇妙的互文。南希不自觉地回应了卡夫卡的那句低吟——"我是自由的,那就是我迷失的原因"。这句话乍看像绕口令,细想却像一根针:自由这个权能的自我给定,本身就意味着一种不自由的自我约束。

约束不是从外面来的

这种约束并非来自道德,也并非来自法律。它是自由"主权"化之后,内在的必然条件。换句话说,主权因而永远是他律的——它看起来在自己给自己立法,实际上从一开始就被别的东西牵着走。

通过对"泰然任之"的反讽式使用,南希实际上进一步激进化了德里达的命题。不是理性必然在奠基中包含了一个疯癫的决断瞬间,而是只有在这种疯癫之中,理性才能在纯然自身的意义上被讨论。

纯粹理性,就是实践理性

后者就是理性作为"主权",在自我运用过程当中产生的"法之悦"。这种说法即使不接近拉康,至少也接近布鲁斯·芬克。

所以,解构主义对于"法"的解读,从来不是要把它描绘成某种笼统的大他者的恐怖影像。它坚持的是另一件事:自我触发,立刻地就是他异触发。这也的确是《论触觉》的重要关注点。

法律不外乎"门前"

德里达的解读,更类似于对这种主权内部对于他异性的"紧缚"状态的细致刻画。

法律门前并不是法律之外。恰恰相反,法律不外乎"门前"。如果没有这一"门前",法律本身就不可能发生。

法律的主体只有在法律之外,而且只有在背对法律、无视法律实际上"仅仅为我"而非"为所有人"敞开的事实,才能保持某种"守夜式的警醒"。

面对"他人",或者面对任何事物的代价,就是拒绝直面"盲点"本身——"自我-触发"之中那个被挤压出去的"无"的事件。这种对"虚薄"本身的坚持,或许区分了南希与德里达。

反过来,法律之门作为敞开的"不可通达性",或许正应当被理解为膜的"不可穿透性"。

读到这里你会发现,那个"门前"站着的人,其实一直是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