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历史上的“律师”,人们最先想到的,或许是港剧中西装革履、在法庭上唇枪舌剑的精英形象;或是民国时期那些为正义奔走、为民请命的法律先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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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些现代意义上的律师,都不是中国“律师”这一角色的起点。真正被后世尊为“律师鼻祖”的,是春秋末期郑国的一位大夫——邓析。

邓析(公元前545年—公元前501年),与孔子大体同时代,是法家先驱、名家代表人物。他做了两件在当时堪称“离经叛道”的事:一是私自编制法律条文,刻于竹简之上,史称“竹刑”,开创了私人著法的先例;二是聚众讲学,传授法律知识与诉讼技巧,帮助百姓打官司,并按案件大小收取报酬——“大狱一衣,小狱襦袴”,大案收一件外衣,小案收一条短裤。这几乎就是现代律师“收费代理诉讼”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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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析最为人称道的,是他那套“两可之说”的辩论术。据《吕氏春秋》记载,洧河发大水,一富人被淹死,尸体被穷人捞起。富人家属想赎回尸体,但捞尸者要价太高,双方僵持不下。富人家属来找邓析,邓析说:“别急,除了你,他还能卖给谁?”捞尸者等急了也来找邓析,邓析却说:“别急,除了你这里,他还能从哪里买?”同一个事实,邓析从双方立场分别给出了看似矛盾却各自成立的策略——这正是律师职业的核心精髓:站在当事人立场,抓住对方要害,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

然而,邓析的结局令人唏嘘。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驷歂以“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为由将他处死,但处死他之后,驷歂却正式颁布了邓析私造的《竹刑》作为郑国官方法律。“杀其人,用其法”,成为中国法制史上最荒诞也最耐人寻味的一幕。

若从“现代律师制度”的角度看,中国第一位获得律师资格并执业的华人,则是清末民初的伍廷芳。他1877年毕业于英国林肯法律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及大律师资格,成为首位在英国殖民地执业的中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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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国后,他与沈家本共同主持清末修律,废除凌迟、枭首等千年酷刑,1906年主持起草《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首次将律师制度引入中国法律文本。1912年北洋政府颁布《律师暂行章程》,中国现代律师制度正式确立。

从邓析的“两可之说”到伍廷芳的“法治尊严”,中国“律师”走过了两千五百多年的漫长历程。邓析作为有史料可考的第一位“职业律师”,让法律从贵族垄断的秘密走向民间,让辩护从特权走向权利。他的故事告诉我们: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止于条文,更在于每一个敢于为普通人发声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