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孕妇别车事件,现在交警有了处理通报:女子存在未戴安全头盔、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被罚款200元、驾驶证记4分;轿车司机因脚踹摩托车、情节轻微,被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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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司机在下车踹一脚摩托之后,知道对方是孕妇,事后赔了800元。

从通报看,警方不是“各打五十大板”,而是把两件事拆成两条线分别评价,这一点,好。

第一笔账,女方,崔某。不戴头盔、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快速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三项违法,对应《道交法》51 条、38 条,《道交法实施条例》44 条。罚 200 记 4 分,不是和稀泥:

有监控,有法条,实打实。尤其 38 条、44 条,管的就是 "压速别车、绿灯横车" 这类操作。而通报全程不提孕妇身份,就事论事,法律面前,谁弱谁有理?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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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笔账,司机。评论区问最多的:踹车算不算故意毁坏财物?算不算寻衅滋事?官方理由:没造成人员受伤、没财产损失,情节轻微,批评教育。

治安处罚法里,情节较轻的可拘留罚款,特别轻微的可批评教育,站得住。批评教育说明警方认定他的行为已经越界,只是后果轻、没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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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一脚踹到人,尤其造成孕妇受伤,性质就不一样了。轻则可能进入治安处罚,重则要看伤情是否达到轻伤以上,甚至是否构成更严重的犯罪。

800元私了也只能解决民事赔偿,不能当然替代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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