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涉及身份关系,一般要求当事人本人出庭。原告不出庭,法院按撤诉处理,撤诉后六个月内不能再以同一理由起诉;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要提交书面意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拘传,仍不到庭的可缺席判决,但判离会很慎重。如果您在乐清需要专业的诉讼离婚律师,欢迎联系郑伟海律师。
一、离婚案件原告必须出庭吗
离婚案件原告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也应当本人亲自出庭。 因为离婚与否是涉及人身权利的重大问题,应当由本人作出,即使原告聘请了律师作为代理人,并特别授权给律师,律师也就财产等部分有权代表原告作出处分,律师是无权就身份关系方面的进行处分的。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将作为撤诉处理。而撤诉后的6个月内,原告是无权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诉离婚的。
二、离婚案件一方不出庭怎么办
原告或被告有诉讼代理人,有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所谓的特殊情况指的是:
1、由于当事人的身体条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疗,年老体弱,行动困难等;
2、因工作关系不能离开,或者远在异地,出庭确有困难。
在这些情况下不出庭的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交离或不离,以及有关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的书面意见。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将作为撤诉处理。而撤诉后的6个月内,原告是无权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下落不明时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包括当庭和定期两种情形。但是,离婚诉讼是涉及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纠纷,一方当事人不到庭应诉,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审查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会增加一定的难度,所以人民法院以缺席判决的方式准予当事人离婚一定会很慎重。
三、离婚诉讼被告必须出庭吗
离婚诉讼被告不是必须出庭。离婚诉讼的被告方无特殊理由,能出庭但不出庭的,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被告方进行拘传,经拘传后被告仍然不出庭的,可以作出缺席判决。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被告不出庭,如果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了,会判决准予离婚,如果认定双方感情还未完全破裂,会判决不准离婚。鉴于离婚具有强烈的身份属性,与人格权利息息相关,因此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出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委托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诉讼里,出庭不是小事。原告不出庭可能按撤诉处理,被告拒不到庭也可能被缺席判决,法院对判离还会特别慎重。这些程序细节和每个人的实际情况绑在一起,很难一概而论。郑伟海律师来自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在婚姻家事领域有不少实务经验,如果你正为出庭、对方不到庭这些问题发愁,不妨找他聊聊,把风险提前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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