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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信托法第43条(受托人的恢复原状义务)

第一款 受托人违反职责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时,委托人、受益人或其他受托人(存在多名受托人时)可以请求相关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原状:但恢复信托财产原状不可能或明显不切实际,或恢复原状费用过高,或有其他不适合恢复原状的特殊事由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作为对比,我国《信托法》受托人一节的相关条文,仅规定受托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之后的责任,但是对义务和责任承担的对象,或者说谁能够对受托人主张权利,语焉不详。

可以在委托人及受益人的相关规定中寻找。在和委托人相关的第22条等条文中,规定了委托人可以主张相关权利;另据信托法第49条,受益人也享有委托人享有的第20-23条的相关权利。

缺点是,信托法没有规定“其他受托人”可以享有相关权利。

另外,在家族信托中,保护人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保护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或者委托人的授权,可以行使原本委托人可以行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