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是程序性审查结果,主要功能是终结审查程序,对当事人的实体民事权利不产生既判力和执行力,不能作为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作为另案的免证事项。

争议焦点

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是否具有既判力、执行力?能否作为另案的免证事实?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是法院在审查再审申请后,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而作出的决定,是对再审申请程序性审查的结果。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多部法律著作及法官观点均表明,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具有既判力、执行力。该裁定仅具有终结再审申请请求的效力,并非如判决书一般具有既判力,不能视为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作为另案的免证事项。涉及民事实体权利的待证事实,当事人仍应进行举证。

典型意义

本案厘清了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法律性质,强调其程序性特征。它有助于防止当事人将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作为另案免证事实,保障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权利,维护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正确适用。

法律评析

本案核心在于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法律性质及既判力、证据预决力的区别。

首先,关于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是程序性审查结果,其功能是终结再审审查程序,并非产生既判力的民事判决。

其次,关于既判力。既判力是生效民事判决在诉讼标的范围内对当事人及法院产生的强制性拘束力。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并非民事判决,不具有如判决般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指出,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裁定的主要功能是终结审查程序,对当事人的实体民事权利不产生既判力和执行力。

再次,关于证据预决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并非对实体问题的裁判,不能作为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作为另案的免证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法官王朝辉在《民事再审实务的十二个误区》中明确指出,驳回裁定没有证据预决力,不能视其为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作为另案的免证事项。

最后,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生效后,原二审判决即具有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本案中,山东高院二审判决确定了山东雷士享有“雷士”字号合法使用权。关于商标授权的效力及侵权认定,仍需在具体商标侵权案件中进行审理查明。本案裁判有助于正确理解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法律效力,维护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民申***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