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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孤独地离开这个世界,没有配偶、没有子女、父母双亡、没有兄弟姐妹。留下的房子和存款,该归谁?
北京昌平法院用一份判决给出了答案,而这份判决刚刚入选了人民法院案例库,成为全国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参考。
案件的主角赵女士,2022年6月因病去世,年仅41岁。她生前独自居住在昌平区一套101平方米的房子里,这套房产价值400余万元。此外,她还有银行存款、人寿保险金、丧葬费和抚恤金等共计110余万元。
赵女士没有留下遗嘱。她的父母早已去世,她本人无配偶、无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也都先于她离世。在法律上,她没有任何法定继承人。
这时候,赵女士父母双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叔叔、姑姑5人,舅舅、姨妈4人,共9人,站了出来。他们都主张自己对赵女士尽了扶养义务,要求分割全部遗产。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法院最终怎么判的?
110余万的存款、保险金等,由9名亲属分。 其中一位赵姓叔叔因帮扶相对较多,继承20%份额,其余8人各继承10%。
价值400万的房产,收归国家所有 ,由昌平区民政局管理。
这个结果让不少人困惑:亲属们争了半天,最大的那套房怎么“充公”了?
PART 01
判决背后的逻辑:三个关键词
要理解这个判决,需要先理解民法典继承编的底层逻辑。有遗嘱的按遗嘱办,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尽到扶养义务的可以适当分,谁都不要的归国家用于公益。
第一个关键词:法定继承人。
民法典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赵女士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她无配偶无子女无兄弟姐妹, 没有任何法定继承人 。叔、姑、舅、姨,在法律上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 没有法定继承权 。
第二个关键词:遗产酌给。
既然没有法定继承人,亲属们凭什么能分到110万?
依据是民法典第1131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法院查明,赵姓叔叔是出租车司机,住得离赵女士较近,曾多次开车带她就医,还曾在节日带她出境旅游,帮扶相对较多。其余亲属也有协助就医、节假日上门慰问等行为。
但法院同时认定了一个关键事实: 赵女士生前一直独自居住,并未达到完全依靠亲属扶养的程度。 亲属们的帮扶属于一般亲友间的照顾和人道往来, 没有形成持续的、实质性的扶养关系 。
所以,存款和保险金这类“次要遗产”,按照“与所提供的扶养相一致”的原则,在亲属间分配。而房产作为 主要遗产 ,鉴于亲属的扶养程度不足以支撑其取得这份财产,依法归国家所有。
第三个关键词:无人继承遗产归国家。
民法典第1160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这不是“国家跟老百姓抢钱”。收归国有的遗产, 必须用于公益事业 ——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本质上是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
PART 02
“节假日走动就想分几百万的房子?”
这个案子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后,法官和律师们反复强调的一个点,值得每个家庭注意: 普通情谊行为,不等于法律意义上的“扶养”。
节假日上门看看、偶尔打个电话问候、逢年过节聚一聚——这些是亲情往来,是人情世故,但在法律上, 构不成“扶养较多” 。
什么才算“扶养较多”?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考量:
持续性 ——不是偶尔看望,而是长期、稳定的照料。比如每周探望、长期安排护理、直至临终和身后事,形成完整的扶养链条。
实质性 ——经济上是否有稳定供养,生活上是否承担了日常照料,关键时刻是否介入(如病重时陪护、签署医疗同意书、操办后事)。
依赖性 ——被继承人生前在多大程度上依赖这个人。紧急联系人是谁?重大决策谁来做?日常生活谁在安排?
回到本案,赵女士独立生活,有稳定收入,亲属们的帮扶是间歇性的、辅助性的。400万的房子如果仅凭远房血缘和偶尔的走动就能分走,那才是对逝者财产权的漠视。
PART 03
对比另一个案子:为什么“小三”分了,亲侄子反而没分?
分享两起对比鲜明的案件,能帮我们更直观地理解“扶养较多”的认定标准。
案例一 :男方离婚后与刘某同居多年,患病后刘某长期贴身照料。男方去世后,亲生女儿从国外回来要求继承全部遗产。法院判决刘某分得 5% ,理由是“在被继承人患病后尽到较多扶助义务”。
案例二 :陈某照顾独居姑姑三十余年,洗衣做饭、送医陪护,连后事都是她操办的。姑姑的独生子早年移民国外,从未回国照顾。陈某起诉要求分得遗产, 法院驳回全部诉求 。理由是:儿子虽人在国外,但通过雇佣保姆、向陈某转款等方式提供了经济帮扶,尽到了赡养义务;而陈某作为亲属,其照顾行为 “未超过普通亲属间相互帮扶的范畴” 。
这两个判决放在一起看,逻辑就清晰了: 法律看的不是身份,是实际付出的“质”和“量”。 同居伴侣虽无婚姻关系,但长期贴身照料,法律认可。亲侄女虽然照顾了三十多年,但因为有法定继承人在履行经济赡养义务,她的付出被定性为“亲属间的相互帮扶”,不构成可分遗产的“扶养较多”。
PART 04
避免“吃绝户”,也避免“亲情绑架”
这起案件引发的另一个讨论,是关于“吃绝户”的担忧。
所谓“吃绝户”,是传统社会的一种陋习:无子女的人去世后,远房亲戚以“血缘”为名瓜分其财产。本案中,9名叔姑舅姨对簿公堂,如果法院仅凭血缘关系就把400万房产判给他们,反而会 激励这种事后攀附的行为 。
反过来看,民法典的设计恰好堵住了这个漏洞: 血缘不直接等于继承权,实际付出才决定能分多少。 亲属想分遗产,可以,拿出实质性的扶养证据来。拿不出,法律不认。
最高法在发布遗产管理人典型案例时也明确过这个态度:堂弟、弟媳因长期照料独居的堂兄、在其癫痫发作时送医、去世后操办丧事,法院判决他们分得存款和保险金共计 130万余元 。这是对“自愿扶养行为”的肯定,而非对“血缘关系”的奖励。
但必须警惕另一个极端: 把“扶养”变成“交易”。 如果亲属照顾独居老人的动机是“将来能分房子”,这种照顾的质量和持续性本身就值得怀疑。法院在认定“扶养较多”时,会综合考量扶养行为的 动机、方式和效果 ,而非简单的“照顾了就给钱”。
PART 05
这件事给所有人的提醒
赵女士的案子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意味着它将成为全国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参照标准。它的意义不在于“房产归国家”这个结果本身,而在于 厘清了继承的边界 。
对于独居者、丁克家庭、失独老人这些日益庞大的群体来说,这个案子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号: 如果你不提前安排,你的遗产可能不会按你想象的方式流转。
法律给了每个人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但前提是你要 行使 这个自由。一份遗嘱,可以让你把财产留给任何你想给的人——照顾你的朋友、长期关怀你的侄女、甚至慈善机构。没有遗嘱,法律只能按默认规则走:法定继承人先来,扶养较多的人酌情分,剩下的归国家。
而对于亲属们来说,这个案子也是一堂现实的课: 血缘关系是亲情的起点,但不是继承权的保证书。 真正的扶养,是日复一日的陪伴和照料,不是节假日的一束花和一句问候。法律保护的,是那些真正承担了责任的人。
赵女士的400万房产归了国家,将用于公益事业。110万存款分给了曾经帮过她的亲属们。这个结果,或许不是每个人心中“最合理”的分配,但它 最符合法律的逻辑 :遗嘱优先,扶养次之,国家兜底。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卢桂任律师,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与跨境财富传承领域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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