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公示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城管 (水) 罚字﹝2026﹞030003 号处罚决定日期:202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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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基本概况
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永定河石景山段麻峪村堤防建设工程开展执法检查,总包单位中交一公局集团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被查实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被处以 2 万元罚款。
二、案例详情
案件:中交一公局集团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违法事实:中交一公局集团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永定河石景山段麻峪村堤防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期间,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施工现场事故隐患。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查处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依据: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理结果:处以罚款人民币 20000 元(贰万元整)。
三、涉事企业及项目简介
中交一公局集团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国有水利施工企业,隶属中交一公局集团,具备水利水电、市政等多项施工资质,承接北京多项河道治理、堤防加固水毁修复类水务工程项目,本项目为永定河石景山段麻峪村堤防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主要实施新建左堤堤防,提升河段防洪行洪能力。
四、行业深度警示
- 隐患排查不能止于 “发现隐患”,必须闭环消除隐患。《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只排查不整改、隐患长期悬置,可直接予以行政处罚。
- 水利、河道堤防工程多临近水域,存在汛期行洪、基坑、临边等多重风险,水务项目是安全执法重点检查对象,项目必须建立隐患台账,做到发现‑整改‑复查闭环销号。
- 行政处罚记入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国企水务施工单位同样需要严格落实隐患治理主体责任,不能因属于民生水利工程放松安全管理。
- 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全部事故隐患负总责,隐患治理要落实责任人员、整改措施、资金、时限、应急预案,杜绝 “查而不改”。
素材来源: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京石城管 (水) 罚字﹝2026﹞030003 号
备注:公示未披露隐患具体细节,隐患详情以处罚卷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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