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函律师:吴国雄/深圳,走私刑事辩护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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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函咨询:

我老板与人合作在非洲某国成立一家公司开采一种矿产,在过去几年,在当地建生产线、员工宿舍、支付电费、政府费用等等。我司的对外投资是没有在商务部门备案的,所以不能以投资款直接对外支付外汇。只能找人换汇出去。矿产经过初步加工,然后进口到国内。前段时间海关稽查和缉私到我司来调查,以我司涉嫌低报价格为由对我司立案。其中一个证据就是除了报关单外汇额度之外,还存在大量私人渠道付汇。缉私认为这就是低报价格的有力证据。由于没有找到两个价格,所以准备对涉案货物进行价格鉴定,如果鉴定价格高于申报价格就认定为低报价格走私。请问在无法查到两个价格的情况下,能这样认定吗?

走私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深圳:

低报价格走私是指行为人为了偷逃税额,采取逃避海关监管的手段如制作虚假单证等,故意以低于实际采购价格向海关申报的行为。这是一种伪瞒报行为。在没有查到真实成交价格的情况下,所谓低报价格是难以成立的。以鉴定价格来判定低报是一种错误的做法,直接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低报价格”的规定。

2、参考案例:2010年6月至2012年11月间,广东明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化名,下称“明明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进口水烟果燃4899箱,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共计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55.88万元。于2018年11月27日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检察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海关缉私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难以证实货物的真实价格,不足以认定明明公司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于是对明明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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