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担保,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只要盖了公章就稳了”。事实上,公章只是公司意思的外在载体,并不是担保当然有效的唯一条件。按照《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属于特别事项,必须看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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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公司担保:先看章程,再看决议

依据《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章程对担保总额、单项数额有限额的,不得超过限额。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关联股东应当回避,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条明确: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担保决议程序、超越权限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按越权代表处理。相对人能证明已对公司决议作合理审查,属于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未尽审查义务,属于非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也就是说,仅有公章、无法定代表人合法授权、无适格决议,担保很可能会被认定对公司不生效。

二、三类情形可不经公司决议

司法解释规定,下列情形公司仅以“未决议”抗辩不担责,法院不予支持:

一是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二是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上市公司除外);

三是担保合同由单独或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上市公司除外)。

除上述情形外,不能当然把“盖了章”等同于“公司同意担保”。

三、机关、公益单位担保受严格限制

最高法解释还明确,机关法人提供担保原则上无效,仅国务院批准为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的除外;居委会、村委会担保原则上无效,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并按村民组织法程序作出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用教育、医疗、养老等公益设施设定担保通常无效,仅在购置或融资租赁相关公益设施时保留所有权,以及用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设定担保等法定情形下方可有效。

四、上市公司担保:公章之外还要看公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除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外,还应关注公开披露信息。相关裁判及规则强调,债权人接受上市公司担保时,应审查公开披露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内容;未依法披露,仅持内部盖章文件,担保效力可能存在重大缺陷。新三板等在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挂牌公司的担保公告审查,亦应按相应规则执行。

五、公章不全等于责任全免

需要分清两点:一方面,缺决议、仅盖章,债权人若未合理审查,担保可能不对公司发生效力;另一方面,若公司用章管理不严、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越权用印,公司存在管理过错,即便担保不生效,也可能按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主合同有效、担保无效且双方均有过错的,担保人赔偿责任一般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企业接受外部担保时,应核对公司章程、担保权限、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涉及关联担保、上市公司、公益单位、机关法人的,还应分别核对回避表决、信息公开、主体资格等材料。把“章”和“决议”放在一起看,才能判断担保是不是真正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