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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极星电力市场网)

北极星电力市场网获悉,近期,河南、陕西、山东、安徽等地陆续出台或征求意见,明确应急备用煤电机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及抽水蓄能电站的容量电价政策。

整理如下:

河南

8月20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明确我省应急备用煤电机组容量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6〕539号),其中提出,河南省应急备用煤电机组容量电价年度标准统一明确为188元/千瓦(含税),月度标准为15.6667元/千瓦(含税)。

详情如下: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省应急备用煤电机组容量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发改统计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河南电力交易中心、各发电企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要求,现就我省应急备用煤电机组容量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容量电价标准

我省应急备用煤电机组容量电价年度标准统一明确为188元/千瓦(含税),月度标准为15.6667元/千瓦(含税)。

应急备用煤电机组每月容量电费=月度标准×该机组申报的当月最大出力。应急备用煤电机组的最大出力申报、认定、考核,以及容量电费结算、清算、分摊等具体办法,暂参照公用煤电机组容量电价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适用范围

应急备用煤电机组容量电价政策适用于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环保、安全、能耗等有关规定认定的应急备用煤电机组。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印发前已转为应急备用的煤电机组,自本通知印发次月起执行应急备用煤电机组容量电价政策;本通知印发后转为应急备用的煤电机组,自转为应急备用的次月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在相关认定文件中予以明确。

退出应急备用的煤电机组,自退出当月起不再执行。

四、有关要求

相关发电企业要加强日常运维管理,充分发挥应急备用煤电机组的应急保障作用。电网企业要做好应急备用煤电机组调度运行,确保按需调用,调用时段电量电价按同时段最短周期电力市场交易电价水平确定。

陕西

7月7日,陕西发改委发布关于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此项政策适用范围,是对服务于陕西电网安全运行、未参与配储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实行清单制管理并给予容量电价。

容量电价按每年每千瓦165元(含税)执行,根据顶峰能力按一定比例折算,折算比例为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满功率(即最大放电功率)连续放电时长除以陕西电网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最高不超过1),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暂定为6小时。容量电价标准执行期限暂定3年,根据国家政策和我省电力系统需求等因素适时调整。

原文如下: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和电力市场体系建设需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精神及要求,现就我省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适用范围

对服务于陕西电网安全运行、未参与配储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实行清单制管理并给予容量电价。项目具体清单由我委按照国家规定另行明确。

二、容量电价标准

容量电价按每年每千瓦165元(含税)执行,根据顶峰能力按一定比例折算,折算比例为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满功率(即最大放电功率)连续放电时长除以陕西电网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最高不超过1),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暂定为6小时。

容量电价标准执行期限暂定3年,根据国家政策和我省电力系统需求等因素适时调整。

三、容量电费分摊

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自投运次月起执行容量电价。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每月由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由电网企业按月发布、滚动清算。

四、容量电费考核

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应于每月20日前向电网企业申报次月最大放电功率及最大放电功率连续放电时长。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运行期间,不能按照调度提前下达的指令提供申报最大放电功率或连续放电时长的,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50%,发生三次扣减100%;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的,取消其获取容量电费的资格。

五、充电放电价格

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按规则参与现货市场,充电、放电价格由市场形成。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充电时视作用户,缴纳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系统运行费用,暂按单一电量制用户执行输配电价;放电电量相应退减输配电费。

六、做好组织实施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合理统筹规划新型储能布局,促进新能源消纳,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电网企业要对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容量电费单独归集、单独反映,按季向我委报送容量电费结算及扣减情况、电量电费结算情况及工商业用户度电分摊水平等信息。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我委《关于储能电站电价结算有关事项的函》(陕发改价格函〔2025〕829号)和《关于我省独立储能电站电价结算有关事项的函》(陕发改价格函〔2025〕1133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7月2日

8月31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煤电容量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提到,陕西省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容量电价自2026年10月1日起,调整为每年每千瓦165元(含税)。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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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8月25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2025-2027年开工抽水蓄能电站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适用于省内2025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开工建设(取得取水、临时用地、环评批复文件),且按照发改价格〔2026〕114号文件规定需执行标杆容量电价的抽水蓄能电站。

容量电价。根据《抽水蓄能容量电价核定办法》,按照经营期内弥补平均成本的原则,该批次(2025-2027年开工建设,下同)抽水蓄能电站执行统一的标杆容量电价,其中满功率发电时长6小时项目为487.53元/千瓦⠂年(含税,下同)、5小时项目为459.16元/千瓦⠂年。项目投运前3个月,需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确认执行标杆容量电价。该批次电站全部投运后,标杆容量电价原则上每3年校核一次,首次校核核定的标杆容量电价,自项目投产之日起追溯执行。

详情如下:

关于2025-2027年开工抽水蓄能电站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6〕627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有关发电企业:

为引导抽水蓄能电站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21〕633号)、《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等文件规定,现将2025-2027年开工建设抽水蓄能电站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省内2025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开工建设(取得取水、临时用地、环评批复文件),且按照发改价格〔2026〕114号文件规定需执行标杆容量电价的抽水蓄能电站。

二、电价政策

(一)容量电价。根据《抽水蓄能容量电价核定办法》,按照经营期内弥补平均成本的原则,该批次(2025-2027年开工建设,下同)抽水蓄能电站执行统一的标杆容量电价,其中满功率发电时长6小时项目为487.53元/千瓦⠂年(含税,下同)、5小时项目为459.16元/千瓦⠂年。项目投运前3个月,需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确认执行标杆容量电价。该批次电站全部投运后,标杆容量电价原则上每3年校核一次,首次校核核定的标杆容量电价,自项目投产之日起追溯执行。

(二)电量电价。抽水蓄能电站抽水电价、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按照《山东电力现货市场规则》执行。参与电能量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等方式获得的合理收益,按照“三档超额累退”方式由电站分享,具体分享比例详见附件。该批次电站首个项目申请执行标杆容量电价3个月内,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上一年电力市场运行数据,对本通知规定的分享比例进行校核。后期原则上每1-2年校核一次。

(三)结算规则。抽水蓄能电站抽水时视作用户,缴纳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系统运行费用,暂按单一电量制用户执行输配电价;发电电量相应退减输配电费。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科目)。由抽水蓄能电站分享的市场收益,按月结算、按年清算;由用户分享的市场收益按月疏导,用于冲减系统运行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科目)。系统运行费用中“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科目根据现行规定执行分时电价政策。

三、其他事项

(一)该批次项目执行全省统一的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前,单个项目可自主选择执行可靠容量补偿机制,选择后不再执行标杆容量电价机制,市场收益全部由电站获得。

(二)2028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抽水蓄能电站,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的电价形成机制(不含电价标准)开展前期测算,其中6小时以外项目应对“6小时方案”进行比选论证,并形成书面结论。相关项目具体电价政策,另行通知。

(三)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山东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山东省能源局

202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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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9月4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文件明确,容量电价水平以安徽省目前煤电容量电价标准(165元/千瓦·年,含税)为基础,根据顶峰能力按一定比例折算。具体折算比例为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满功率(最大放电功率)连续放电时长除以安徽电网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最高不超过1)。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暂定为6小时,后续将根据安徽省负荷实际和电力系统需求等因素调整。

新建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自投运次月起执行容量电价。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每月由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电网企业按月发布、滚动清算。

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应于每月20日前向电网企业申报次月最大放电功率及最大放电功率连续放电时长。电站实际最大放电功率或单次放电电量未达到调度提前下达指令的98%,发生一次记一次考核,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发生三次扣减50%,发生四次及以上扣减100%。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的项目,取消其容量补偿资格。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和电力市场体系建设需要,更好统筹电力安全稳定供应、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资源经济高效配置,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能源局研究起草了《关于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因工作需要,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9月5日至2026年9月11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发送至shangjiachu@126.com,并请注明来文单位、个人及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202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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