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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储能与电力市场)
「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9月30日,国家能源局发布通知,对《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该规定适用于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抽水蓄能、自备电厂等发电侧并网主体,以及能够响应电力调度指令的新型储能。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等能够响应电力调度指令的可调节负荷等负荷侧并网主体,省级以下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并网主体,以及能够响应电力调度指令的绿电直连、源网荷储一体化等新型经营主体,视其对电力系统运行的影响参照本规定执行。
该规则特别制定了相关条款,明确了新型储能和负荷侧并网主体技术指导和管理的范围,涉及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设备、调度自动化和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防护相关设备、调频系统、调压系统等。
(一)新型储能调度技术指导和管理内容包括:
1. 储能电站的故障电压穿越能力、电网适应性等性能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2. 新型储能应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储能装置额定容量、充放电时间、充放电速率、可调容量范围、最大可调节能力、最小连续充放电时间、转换效率、容量衰减率和荷电状态(SOC)等参数。
3.新型储能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动态响应特性应符合相关要求,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提供调频、调压等服务。
4.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是否满足电力系统安全运行要求。
5. 调度通信设备和参数是否满足调度通信要求,调度电话通道中断情况。
6. 调度自动化和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防护相关设备的功能、性能参数和运行是否达到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7. 由于电池寿命衰减、意外事故等造成的技术性能参数变化,应及时上报电力调度机构。
8.新型储能电站累计更换储能变流器、储能电池比例超过相关规定时,应重新对电站进行并网测试,出具并网测试报告,并经调度机构认可后方可重新并网运行。
9. 新型储能电站应接受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技术监督,并按要求上报技术监督信息。当技术监督校核的可用能量低于相关规定时,需按要求上报整改方案。
(二)负荷侧并网主体技术指导和管理内容包括:
1.负荷侧并网主体应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可调时间、上下调节速率、可调容量范围、最大可调节能力等涉网参数,调频等涉网性能参数应满足接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2. 继电保护装置和参数是否满足电力系统安全运行要求。
3. 调度通信设备和参数是否满足调度通信要求。
4. 调度自动化设备的功能、性能参数和运行是否达到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定要求。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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