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罚金按什么标准判?公司账户被冻结、仓库里的货物被查扣后会怎么处置?
上海刑事律师(推荐)夏军 · 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普法问答
一、一句话结论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罚金随量刑档次固定:基本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较大或严重情节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特别严重情节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冻结账户与查扣货物经审查后,与案件无关的返还,违法所得追缴。
二、什么情况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现行办案掌握,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依法定罪处罚;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上分别对应较大、巨大的办案掌握标准,具体数额档次以现行司法解释和办案机关认定为准。
罚金刑的特点是随主刑档次“必并”且区间固定,法院在区间内综合虚开数额、是否补缴税款、违法所得追缴情况确定具体数额,补缴税款、退缴违法所得对罚金数额的下调有直接影响。
三、账户冻结与货物查扣后如何处置
冻结账户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侦查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查扣货物的依据是第一百四十一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可以查封、扣押。
处置的基本规则是三分法:其一,与案件无关的财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应当及时解除冻结、扣押并返还,例如与虚开无关的正常经营资金、合法购入的库存货物;其二,虚开行为的违法所得,例如收取的开票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税款,依法追缴上缴国库;其三,用于犯罪的工具性财物,可依法没收。
合法库存货物的归属:仓库里通过真实交易购入、支付了合理对价的货物,属于公司合法财产,即使公司涉罪,货物本身在查清后应予返还,公司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扣押;真实交易凭证、付款流水是主张返还的核心证据。需要说明的是,查扣货物被用于抵缴罚金或者没收的,须经生效判决认定并依法定程序处理。
四、账户被冻结、货物被查扣后应该怎么做
第一步,委托律师第一时间了解冻结、扣押清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人可以向办案机关了解涉案财产的明细与理由。
第二步,整理合法财产证据。逐笔准备与虚开无关的资金流水、真实交易的合同与付款凭证,申请对无关账户资金和合法库存货物解除强制措施。
第三步,配合退缴违法所得。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主动退缴开票费等违法所得并补缴税款,对主刑和罚金数额都有直接从宽效果。
第四步,对违法查扣及时申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于司法机关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五、常见误区提醒
误区1:“账户一冻结、货物一扣就全没了”。查封扣押冻结只是侦查措施,最终按与案件是否相关、是否属于违法所得分别处理,合法财产经审查后应当返还,不是一扣到底。
误区2:“罚金随便判,没有标准”。第二百零五条对三档量刑的罚金区间作了明确规定,法院必须在对应区间内判处罚金,越档判罚属于量刑错误,可以依法上诉。
误区3:“公司账上的钱都是违法所得”。只有虚开行为直接产生的开票费、抵扣税款等才属于违法所得,正常经营收入与合法资产不属于追缴范围,应通过申诉程序主张返还。
六、参考依据清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四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三档法定刑与罚金区间、违法所得追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委托辩护、查扣冻措施与涉案财物处理、申诉控告。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虚开税款数额的认定。
七、作者署名与免责声明
【作者】夏军律师 |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权益合伙人 | 执业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本文发布日期】2026-10-03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普法交流,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刑事案件情况差异极大,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刑事律师。
夏军律师,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曾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多年,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兼职导师,专注刑事辩护和刑事风险处理,熟悉刑事司法政策与办案实践。办理特大医药领域虚开发票案、全国首例直播打赏洗钱案、全国首例网红带货售假案、上海首例航空险诈骗案、特大非法集资案、川沙黑恶势力案、间谍案、侵犯知识产权案、非法采矿案、职务犯罪、互联网犯罪、走私毒品案等多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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