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需统一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案补偿安置费已足额支付给村委会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按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

争议焦点

县政府是否应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直接支付给村民个人,还是拨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后由村集体研究分配?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案证据显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已足额拨付到某村委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符合上述法规规定。随县政府作出的被诉安置补偿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两审法院判决驳回申某的诉讼请求和上诉,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征地补偿安置费的支付对象和分配程序,强调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具体分配由村民议事决定。它有助于规范征地补偿程序,引导村民通过村集体内部民主程序主张分配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法律评析

本案核心在于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归属主体及分配程序。

首先,关于补偿费用的归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2021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延续了上述原则。

其次,关于分配程序。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该分配方案属于村集体内部自治事务,行政机关无权直接干预。

再次,关于县政府的职责。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但县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足额拨付补偿费用,而非直接决定村集体内部的分配方案。本案中,在案证据显示补偿费用已足额拨付到某村委会,县政府已履行其法定职责。

最后,村民若对分配方案不服,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提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民事诉讼,或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请求责令改正。本案裁判体现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权的尊重,强调征地补偿分配应通过村集体内部民主程序解决。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6)最高法行申716号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