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说:依据安徽省劳社秘〔2003〕139号文件,只要被判处实刑,视同工龄全部清零,其他情形一概不做区分。该表述存在片面化解读,未能完整还原文件原文、适用范围以及安徽省现行执行口径。本文结合文件原文、适用对象、国家层面政策,客观地与大家一起讨论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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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社秘〔2003〕139号文件基本信息

文件全称:《安徽省关于刑释解教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补充通知》,由安徽省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3年印发,文件适用对象限定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不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文件原文核心条款: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前已经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刑释解教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可以接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计发待遇。

1. 被判处拘役、管制并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人员,缴费年限从本人随所在企业在当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时起计算,服刑期间不计入缴费年限。

2. 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劳动教养、管制但未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参保前按照国家规定核算的连续工龄,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劳教期间不计入缴费年限。

从原文可以看出,该文件并非“只要判刑,视同一律清零”。区分关键点不在于是否有刑事处罚记录,而在于刑罚种类,以及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二、不同刑罚情形下,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规则

情形1:判处有期徒刑实刑、拘役、管制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按照安徽139号文执行口径,该类人员在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实施之前的连续工龄,不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起算节点,从企业开始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间开始。

需要明确:已经实际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不受影响,仍然可以累计计算。清零的仅为统筹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不是全部缴费年限。

情形2:有期徒刑缓刑、管制未剥夺政治权利

此种情形,符合国家工龄政策、档案手续完备的参保前连续工龄,可以正常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仅服刑、劳教期间不计入缴费年限。这也是该文件中容易被网络传言忽略的重要条款。

三、文件适用范围不可随意扩大适用

1. 仅适用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劳社秘〔2003〕139号规范对象是企业参保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后的养老保险年限认定,不适用本文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专项政策。部分基层经办曾出现将139号文套用至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做法,该适用方式存在争议,参保人可依据国家政策提出异议。

2. 适用时间与参保身份限制

文件针对判刑前已经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判刑前未参保、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人员,缴费年限从重新参保时起算,不能事后补缴增加早年缴费年限。

四、地方文件与国家政策的衔接关系

人社部在人社建字〔2019〕11号答复中明确,服刑人员服刑前后的职工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累计计算,对应的养老保险权益不受影响。该国家文件保护的是实际缴费年限与个人账户权益,并不直接否定地方针对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认定规则。

视同缴费年限来源于计划经济时期连续工龄认定,属于历史工龄政策范畴,地方在国家政策框架内制定细化执行口径。当地方文件与国家政策适用发生冲突时,参保人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主张权利。

五、实务中需要厘清的几个要点

1. 网传“实刑即全部视同清零”,这句话大体符合安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口径,但表述不严谨。清零的是统筹实施前的视同工龄,企业阶段已经形成的实际缴费年限保留并正常累计。并非所有缴费年限全部作废。

2. 缓刑不等于必然清零。如果是有期徒刑缓刑,且没有剥夺政治权利,档案齐全的老工龄仍然可以认定视同缴费年限,这是139号文明确保留的政策空间。

3. 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前提是档案材料完整。无论何种情形,招工审批表、工资表等原始档案缺失,即便政策允许认定,也无法核定视同年限。

六、参保人维权办理提示

如果参保人办理退休时,社保经办机构对视同缴费年限作出认定结论,参保人存在异议,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书面复核申请,提交人事档案、判决书等佐证材料。对复核结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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