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作为即时沟通的核心工具,已深度融入职场办公与日常社交,微信群更因便捷高效成为信息传递的重要载体。但也要看到,指尖轻点间的信息流转,暗藏着不容忽视的泄密风险。
案例回顾:
从“爱好者交流”到“国家秘密泄露”
案例剖析:
三重隐患层层叠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十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有前款情形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保密观”有话说
微信群聊的便捷性,绝不能成为突破保密底线的借口;“交流分享”的初心,更不能沦为泄密的幌子。无论身处何种岗位、何种场景,都应牢记保密义务,严守保密纪律,将保密意识融入日常一言一行,让安全规范成为交流沟通的自觉遵循。
来源:东港发布 综合人民网 日照人社
编辑:李阳
审核:费洪涛
值班主任:王西辉 闫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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