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刚结了小米生态链里的一桩专利案。案子本身不复杂,但把代工合作的坑踩得明明白白。
深圳品罗委托秀美时尚采购保温杯,秀美又分包给昆山美诗刻做杯盖研发。后来美诗刻拿到了泄压结构的发明专利。合作到期后,品罗还在卖同款杯子,直接被起诉侵权。
法院终审认定侵权成立,判赔 10 万加 2 万维权费。品罗觉得委屈,主张这其实是委托开发,自己该有免费使用权。但法院查明,三方签的只是两层独立采购合同。合同里压根没约定研发经费和成果交付。所以这根本不是委托开发,不能套用免费实施的规则。
另外,品罗还反诉对方恶意诉讼。法院也直接驳回了:只要手里有有效专利,单纯高额索赔和财产保全,一般不算恶意诉讼。只有明知专利无效还刻意起诉,才算。
说到底,想拿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光在采购单里夹带一句可不够。必须单独签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多层分包的合作里,知识产权权属一定要做三方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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