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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的核心要义,是以客观证据定事实、以合法证据定案罪。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定罪量刑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书证、物证、原始记录等客观证据,效力远高于主观性极强的事后言词证言。

但在朱世英案的庭审中,一场典型的“证据倒置”乱象彻底暴露:能够证实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会议纪要、原始笔录、决策录音等客观书证被刻意搁置、不采信;而八份漏洞百出、涉嫌造假篡改、与原始事实完全相悖的补侦证人证言,却成为控方指控朱世英“独断专行、一言堂、滥用职权”的核心依据。

这般客观证据缺位、虚假证言补位的办案逻辑,正是“证据不够,证言来凑”的司法乱象缩影,既违背刑事诉讼全面取证的基本原则,也直击职务犯罪案件取证审查的核心漏洞。

一、铁证如山:客观书证彻底推翻控方核心指控

控方对朱世英的定罪核心逻辑,始终围绕其任职期间“独断专行、一言堂、集体决策流于形式”展开,以此支撑滥用职权的定罪要件。但在案留存的大量原始客观书证,早已形成完整的无罪证据链,直接击穿控方全部指控根基。

历年支委会纪要、董事会决议、办公会研讨记录等是留存固定、无法篡改的第一手客观凭证。所有案涉重大项目决策、“三重一大”核心事项,均清晰记载班子集体研究、全员充分讨论、参会人员逐一发表意见的完整流程,最终决策是朱世英综合班子各方意见后的集体成果,不存在个人专断、压制异议、跳过集体决策的情形。

不仅书证可以佐证,八名涉案证人在监察调查阶段的原始询问笔录,亦与会议纪要完全印证,真实还原了集体决策的客观事实。原始证据体系逻辑闭环、相互佐证,足以直接否定控方“一言堂、独断专行”的核心定罪事实,是法定的关键无罪、罪轻证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办案机关必须全面、客观、公正收集证据,既要收集有罪证据,更要主动收集、固定无罪、罪轻证据。然而本案中,面对清晰完整的客观无罪证据链,办案机关并未依法采信,反而刻意搁置、隐匿关键书证,为后续炮制虚假证言、拼凑定罪证据体系铺路。

二、漏洞百出:八份补侦证言实为“人造定罪证据”

客观书证无法支撑指控、真实原始证言无法定罪,于是办案机关开启“人工补证”模式,八名证人在补充侦查阶段作出的统一口径证言,成为本案定罪的唯一抓手,而这份核心定案证据,全程充斥程序违法、内容造假、人为篡改的致命瑕疵,毫无法律效力可言。

辩护人已于2026年8月27日提交书面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明确指出八份补侦证言存在批量复制粘贴、高度雷同、与原始笔录及客观书证全面冲突的问题。而庭审查阅的证人询问同步录音录像,更是彻底撕开了虚假证言的伪装,两处典型违法造假情形,足以证实该组证据系刻意炮制的无效证据。

其一,笔录批量预制,取证全程造假。2025年11月7日弓长涛的证人笔录,明确记载17时00分开始询问,17时16分即完成八页完整笔录。扣除身份核实、权利义务告知、笔录通读核对、签字确认的必要流程,实际有效询问时间仅六分钟。以正常取证节奏,根本无法完成八页内容详实、逻辑完整、格式规整的询问笔录,完全违背取证基本常理。

更关键的是,书面笔录记载的取证人员为两名男性工作人员,但同步录音录像清晰显示,实际询问人员为一男一女,笔录人员信息与现场取证人员完全不符。足以证实该笔录并非现场一问一答如实记录,而是办案人员提前预制、打印成型后交由证人签字确认,完全无法反映证人真实意思,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内容虚假的非法证据。

其二,强行篡改证言,刻意固定虚假口径。2025年11月10日张亮的取证过程,完整暴露了办案人员干预证言、制造有罪证据的行为。同步录音录像显示,当晚21时07分,张亮在核对笔录时明确提出异议,主动澄清除化妆品项目外,其余涉案项目中朱世英均无强势决策、无一言堂行为,要求删除笔录中的不实指控、重新修改记录。

但该合理纠错诉求被办案人员当场拒绝,工作人员强行保留虚假不实表述,强制固定不利于被告人的有罪证言。这一细节直接证明:证人真实意愿与原始客观事实一致,所谓“朱世英独断专行”的指控,并非证人真实陈述,而是办案人员刻意引导、强行篡改、人工塑造的虚假事实。

除此之外,八份补侦证言普遍存在高度雷同、口径统一失真、与原始证言前后矛盾的问题。多名证人后续证言高度同质化,彻底背离了普通人记忆表述的差异性特征,完全是统一模板、统一话术的“流水线证言”,唯一目的就是补齐控方证据短板,拼凑定罪闭环。

三、庭审争议焦点:同录调取权与排非审查的双重偏差

本案庭审中,控、辩、审三方的核心对抗,本质是合法取证规则与选择性办案逻辑的冲突,而公诉人与合议庭的双重认定偏差,让“证言凑数”的程序瑕疵进一步放大。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合议庭当庭作出不予准许的认定。合议庭援引刑诉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认为辩护人仅以笔录无同步录音录像、内容雷同、与客观事实矛盾为由申请排非,未提交暴力取证、威胁引诱、刻意造假的具体线索,因此不启动排非调查程序。

该认定看似合规,实则陷入机械司法误区。辩护人通过同步录音录像,已经查实笔录与取证现场严重不符、证言被强行篡改、笔录提前预制等实质性违法取证事实,这些可视化、可核验的现场瑕疵,本身就是非法取证的直接线索,无需额外举证佐证。

而公诉人的抗辩观点,更是直接突破刑事诉讼证据审查底线。公诉人当庭提出:同步录音录像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无需随案移送、无需提供查阅复制,辩护人无权据此申请排非和调证。

该说法明显违背现行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同步录音录像与笔录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同步录音录像为准。该规则核心价值,就是以原始视听资料核对书面笔录真伪,杜绝虚假取证、笔录造假。

同时,最高法对该司法解释的官方释义明确,上述规则同等适用于监察调查阶段的同步录音录像。《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亦规定,监察机关形成的同步录音录像,法检办案需要调取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提供,未移送导致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法核实的,该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简言之,辩护人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的权利,独立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只要对笔录真实性存在合理质疑,就有权申请调证核对,这是辩护权的法定核心内容,而非需要额外审批的例外权利。以“同录非法定证据种类”驳回调证申请,本质是规避证据核查、包庇取证瑕疵。

四、司法反思:“证据不够、证言来凑”是程序公正的最大隐患

朱世英案的核心症结,从来不是事实存疑,而是取证选择性失明、证据审查本末倒置。

刑事诉讼定罪,应当优先采信客观书证、原始记录、视听资料,审慎审查、严格规制主观性强、易被干预篡改的事后言词证据。但本案完全倒置规则:合法有效的无罪客观证据被搁置隐匿,漏洞百出的人工虚假证言被奉为定案核心,用主观证言否定客观事实,用瑕疵证据拼凑定罪闭环。

更值得警惕的是,本案办案机关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刻意不收集无罪证据、片面收集有罪证据。辩护人已明确提供会议纪要、原始证言、研讨录音等无罪证据线索及调取路径,办案机关明知该组证据可直接推翻定罪事实,却拒不核查、拒不移送,反而通过补侦手段统一证人虚假口径,弥补指控证据的先天不足。

这种“证据不够、证言来凑”的办案模式,彻底违背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核心要求,突破了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底线。当客观真相被人为遮蔽,当虚假证言可以替代合法铁证,当程序瑕疵可以被司法认定包容,司法公正的根基便会被动摇。

刑罚是最严厉的公权力惩戒,关乎公民人身自由与名誉尊严,无合法证据则无定罪,无客观事实则无刑罚。朱世英案中,八份涉嫌非法取证、刻意造假的补侦证言,根本不具备定案证据资格,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更无法支撑刑事定罪。

坚守证据裁判原则,就应当摒弃“证言凑数”的惯性办案思维,全面核查本案客观无罪证据,依法排除非法虚假证言,以完整、客观、合法的证据体系还原事实真相,守住司法公正的最后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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