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款375万元未还清便不幸离世
父亲去世后留下多笔欠款,子女要不要替父还债?近日,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由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刘军(化名)生前因经营周转需要,在2018年至2022年间多次向李华(化名)借款,并先后出具13张借条,累计借款金额375万元。
除一笔30万元借款未约定利息外,其余借款均明确约定月利率为2%。截至2022年10月,刘军累计向李华及相关人员还款294.8万元。
2023年12月,刘军不幸离世。由于剩余借款本息未能结清,债权人李华将刘军的三名法定继承人——妻子张芳(化名)、女儿刘小花(化名)、儿子刘小军(化名)诉至法院,要求三人承担剩余借款本息的清偿责任。
案件一审过程中,三名继承人书面声明,放弃刘军的遗产继承权,主张无需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中,张芳、刘小花、刘小军作为刘军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当依法对刘军生前所负债务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三人虽然已向法院声明放弃继承权,但继承人负有对被继承人遗产的清算和管理义务;继承人通常最清楚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却不承担清算、管理责任,必将损害被继承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尚未确定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张芳、刘小花、刘小军负有对刘军遗产的管理义务,应在其管理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张芳、刘小花、刘小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刘军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李华借款本金269万余元和利息。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争议较大。
经再审审理,阜南法院重新核定本息,判决三名继承人在刘军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借款本金145万余元及对应利息。
对此,刘军的儿子不服再审一审判决,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多项异议,请求撤销原判、驳回李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定三名继承人需在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剩余145万余元本金及对应利息 图为法槌
法院:放弃继承不等同免除法定职责
近日,此案历经一审、再审一审、再审上诉后由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三名继承人虽书面放弃继承权,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已依法将遗产管理权移交民政部门、村委会等法定主体,仍属于案涉遗产的实际管理人,依法需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不能仅凭放弃继承声明免除法定管理、清偿义务。
最终,阜阳中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名继承人需在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剩余145万余元本金及对应利息。
来源:阜阳日报、广州日报
延伸阅读
朋友间借钱应急本是常有之事,但万一借款人不幸离世,这笔欠款该找谁来还?继承人要不要替逝者还债?倘若继承人全都放弃继承遗产,那又该找谁追回这笔借款?这不,广州一位居民就碰到了这种闹心事,他借给朋友钱款累计140万元,不料朋友却因意外离世,朋友亲属又全都放弃继承遗产,一度陷入“无人可诉”的困境。在得知某居民委员会成为遗产管理人后,他当即告上法院要求还款。
记者近日获悉,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某居民委员会在其管理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
我国民法典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负有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的职责。法官提醒,当全体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待管理人确定后再另行起诉追回借款。
男子借给朋友140万元,对方却意外离世 资料配图
朋友借钱后离世
债权人起诉遗产管理人还钱
2018年至2021年期间,陈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多次向江某借款,江某分多笔向陈某转账交付款项,双方于2021年3月补写借条,确认借款合计50万元。2022年1月,陈某又向江某借款30万元;2022年4月,陈某再次向江某借款60万元,陈某通过微信确认收到借款。上述借款合计140万元,陈某陆续偿还了部分借款。
2023年9月,陈某意外去世。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于同月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明确放弃对陈某全部遗产继承的权利,亦不承担遗产管理职责。
2024年1月,江某以陈某的法定继承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陈某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江某全部诉讼请求。
2024年12月,案外人何某向法院申请指定某居民委员会为陈某的遗产管理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指定某居民委员会担任陈某的遗产管理人,该判决已发生效力。
随后,江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某居民委员会在陈某的遗产范围内向其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及相应的借款利息。庭审中,某居民委员会辩称难以核实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同时对部分借款的诉讼时效、利息标准提出异议。
法院判决遗产管理人归还本金及利息
南沙区法院一审判决:某居民委员会在其管理陈某的遗产范围内向江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经办法官卓剑锋指出,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增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负有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的职责。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借贷关系有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经审查,逐笔核算还款金额,最终认定陈某尚欠江某借款本金合计681000元。
法院认为,案涉借款行为始于民法典施行前,但持续履行至民法典施行之后,依法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陈某死亡后,其第一、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均明确放弃继承权利,且有生效判决指定某居民委员会担任陈某的遗产管理人,依法负有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的职责,应在管理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关于欠款本息,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利息,江某虽主张利息存在口头约定,但缺乏充分的证据佐证,应认定为无息借款。但陈某逾期还款,确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法院酌定逾期利息自原告第一次起诉的立案日期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关于诉讼时效,原告江某已于2024年1月就案涉债务提起诉讼,该诉讼行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故对被告某居民委员会提出的部分借款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当全体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债权人陷入“无人可诉”的困境时,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待管理人确定后再另行起诉,通过遗产管理人制度破解诉讼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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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来源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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