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说宋代地方官场里最有戏剧张力的一种职位,通判绝对排得上号。

他不是一把手,却几乎“事无不预”;官阶不算太高,却能压得知州、知府不敢轻举妄动;按现代话说,有点像“常务副市长+纪委书记+财政局长+审计局局长+应急管理”的综合体。

很多电视剧里,知州、知府在前台撑着场面,通判在后面冷眼旁观,关键时刻一句话就能让全场安静下来——这并不是艺术夸张,而是有史可查的制度设计。

要搞清楚通判到底是什么官、权力有多大,就得从宋朝这套“以小制大”的地方权力结构说起。

宋朝为什么要发明一个“通判”

宋代之前,地方权力基本讲究一个“州郡长官说了算”:汉唐时期,刺史、太守、节度使,往往一个人握着财政、军政、司法等各路权力,朝廷想管也够不着,慢慢就养出来了地方割据的大尾巴。

五代十国搞得天下七零八落,赵匡胤当了皇帝,第一件事就是痛定思痛——一定要削军权、分地方权,把“藩镇割据”的根连根拔掉。

于是通判这个职位,被摆上了制度设计的台面。

史书里对通判的称呼特别多:半刺、屏星、别乘、郡监、监御史、倅贰、同判、同知州……名号听起来花里胡哨,其实核心意思就两句:

一是副手。“倅”“倅贰”本来就是副职的意思,而且在宋代基本只指通判——别的副职都不配叫这个。

二是同权。“同判”“同知州”,字面上就是“跟知州一起判事”“共同掌一州之政”。

真正的制度起点,很明确:北宋乾德元年,也就是963年,赵匡胤刚灭掉荆南、湖南两块割据势力,随即“始命刑部郎中贾玭等通判湖南诸州”,通判这个职位正式挂上编制。后面随着统一进程推进,陆续在其他州府推广开来。

通判的设立,不是随便一刀划一条线,而是很讲究对象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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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藩府,一般设两名通判,比如西京、南京、天雄、成德这些地方,两员通判同时盯着;普通府一员通判够用。

州这一级,更细了:

- 文臣当知州的,一般设一名通判,人口不到万户的小州可以不设;
- 武臣当知州的,不管地盘大小,一律设通判一员或二员;
- 边远地区,比如广南,有时安排“试秩通判兼任知州”,一人身兼两职。

军、监本来不设通判,只有判官。但只要武将镇守、或者户口繁多、位置关键的军,也会专门设通判盯着,比如北宋淮阳军、南宋安丰军,都配通判一员。

到了南宋,局势更紧张——武人掌兵权、金兵压境、内部党争不断,皇帝更不放心武将自成体系。于是通判在这些地方的设立数量又向上加码:帅府大小通吃,一律两员通判;凡武臣为长官的州军监,按规定都要配通判,属于重点监管对象。

简单一句话:只要有可能长出“尾大不掉”的地方力量,皇帝就把通判插进去。

通判每天在干啥?

很多人以为通判就是“盯着知州”的监察官,其实远不止如此。

宋人自己有句话:“艺祖惩藩镇之弊,置通判以分州权,事无不预。”通判不仅要监督,还要深度介入州郡各项政务。

可以分几条来看。

第一条:盯人——监察州县官员

这是通判最核心、最初始的功能。

赵匡胤设置通判,就是为了让他们“监州也”,专门盯着州郡长官。那时候通判跟知州吵架,会直接说:“朝廷使我来监汝。”这不是说狠话,而是制度赋予的正当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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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州、知府这些地方一把手,“举动必为所制”,不敢太放飞。南宋到宁宗时代,仍然把通判的监察职能当成不可动摇的制度。

当时有大臣提议,文臣做知州的地方,干脆别设通判了,这样地方运转更方便。宁宗直接怼回去:

“郡有倅贰,正如诸军统制之有副也,互相纠察,岂容省去!”

意思很明白:一个地方一把手,必须有副手在旁边纠察,不可能让他一人独大。

通判不但盯知州知府,还要盯整个所部官员。仁宗朝就规定:知州、知军、通判要按察所属官员的情况,“须具实状以闻”。哲宗时又加一条:所部官有善有恶、政务有修有废,通判都有权“刺举以闻”,也就是记录在案上报。

南宋地方志里更明确写着:通判“入则贰政,出则按县”,既参与州政,又出城检查县官,真的是一刻不闲。

第二条:盯钱——财政、税收、库藏、统计全参与

如果说监察权是通判的政治抓手,那么财政权就是他的“实权抓手”。

尤其南宋财政紧张,通判基本成为地方财权的总协调人。

先看一个关键词:经总制钱。

徽宗宣和年间,对金作战,军费烧得利害,朝廷就开始加一堆附加税:酒税、头子钱之类,统称经制钱。南宋初年又发明了总制钱,两个合在一起,就是经总制钱。

这种钱非常敏感——纯粹为了战争临时加的税,多半容易被地方官动手脚。于是绍兴三年,高宗直接下诏:

“诸州经总钱并委通判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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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就是:这种敏感财政,统统交给通判来收管。

一开始通判和知州一起管,经总制钱账上写的是两个人名字。过了一段时间,发现知州挪用太严重,到孝宗淳熙元年,就改成:“委诸路州军通判,专一主管。”

宁宗时代的法令规定,每个州县收多少经总制钱,都要每季做账,限下个季节孟月五日之前报到通判厅,再由通判厅审查后行报上一级的提点刑狱司。也就是说,通判不仅管收,还必须对账、对上负责。

除了经总制钱,通判还有几项重要财务职责:

- 军需筹备:仁宗时期开始,凡战区通判都要负责军队粮草物资。到南宋,战争连年,高宗专门发诏:凡大兵出征,所经州县,都要由通判担任钱粮官,在边界伺候支应,人马出了州界才许回城。这可不是象征意义,而是实打实的后勤总负责。
- 仓库管理:南宋州郡的仓库一般有公使库、军资库、公使酒库等。公使库的钱主要用于宴请、馈赠、官员赴任离任的开销,这类经费必须由知州和通判共同签字才能动。军资库更重磅,被称为“一州税赋民财出纳之所”,很多地方由通判提举管理,意味着财政主库基本在通判手里。
- 应在司:相当于地方统计局,负责将一个州财政收支情况按“元管、新收、已支、见在钱物”分类上报中央。庆元条法明写:“诸州应在司,通判一人掌之。”数据权在手,就能掌握真情况。
- 县级财政审核:州下有磨算司(由知州控制)和审计司(由通判控制),县里的财计,必须同时经两边审核。这等于把地方财权拆成两半互相牵制。

第三条:盯官——人事情况要上报

南宋通判还得管人事信息的“最后一公里”。

庆元条法事类规定,凡地方官超过期限不赴任、病故、离任半年却没有替补,都必须按月由州里委通判,帅司委属官,将情况“实封差人赉申尚书吏部”。

说白了,谁缺了、谁没来、谁要补,通判要负责向中央人事部门递送详单,不能让地方自说自话。人事上报权在通判手里,也是防止地方长官私自换人、瞒报的一个制度安排。

第四条:盯案子——审理刑狱案件

宋代地方判案,知州不是独断。

北宋的制度写得很直白:“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通判要“与守臣通签书施行”。联签制度让通判有机会对案子做把关。

南宋帅府里,有些徒罪案件直接交给通判过目。史书中不少通判审理疑难案件的记录,被当成“清官事迹”写进地方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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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吕沆当婺州通判时,接手两个纠缠几十年的老案子:一个朱某争田,打了四十二年官司;一个吴王府争墓,扯了二十九年,吕沆接手后都给判决了。这样的案子通常地方不愿碰,通判敢接、敢裁,很大程度反映出他被赋予相对独立的司法参与权。

第五条:盯工程、盯灾荒——防汛、修堤、荒政也归他管

宋代防汛、水利是要命的大事。吴江的石塘堤,是浙西一条关键堤岸,绍定二年石塘堤塌了,护堤的士兵却被地方官抽去干别的杂役,导致安全隐患巨大。

理宗直接下令:修石塘堤的责任,“委平江府通判主管,不得辄有抽差,违许奏劾”。

也就是说,通判出面管这个工程,就是要让他拿出弹劾权,制约那些想把护堤士兵挪去干别的活的地方官。这体现出来的,是通判在公共安全、基础设施方面的“纠察+执行”的双重定位。

除此之外,通判还要“奉行荒政”:遇到灾荒要执行赈济政策,督促地方官按中央规定施行,而且还要督责植树等“政绩性事务”。从农田树木到河堤堤岸,通判都是“有责之人”。

一句话总结:通判干的是一份“身不由己”的综合性差事——上管财政、人事、司法,下管水利、防灾、环保,还要时时盯住州郡一把手的动静。

什么样的人能当通判?

有这么多权力,皇帝当然不会随便找个人来坐这个位置。

宋人对通判选任的要求,细得有点让人意外。

第一:谁来选——皇帝、宰相、吏部、监司都有角色

选通判的路径,大致有几种:

- 皇帝亲擢:南宋时期尤其常见。比如绍兴三年,高宗直接规定淮南各州通判“并令朝廷选差”,亲自盯着敏感地区的通判人事。
- 堂除:也就是在中枢“宰执堂”里定人选,是主体方式。北宋时凡双通判的府州,必定有一员是堂除;南宋又进一步扩大,绍兴、乾道、开禧等年间接连下诏,让更多府州通判都改成堂除——说明地位重要。
- 吏部或监司辟差:这是补充方式,主要适用某些地区或时期。沿边地区还允许转运司拟差通判,比如利州路的一些州(金、洋、兴、利、文、龙等),淳熙十四年起就按八路旧法由本路转运司拟人,皇帝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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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的态度很明显:重要地方通判要亲自定,边路通判让掌路财政的转运司参与,确保人选能实打实盯得住当地情况。

第二:资历要求——不能空降,必须“从县熬上来”

通判的资序,不同选任方式要求不同。

皇帝亲擢的,可以“不以官资之崇卑”,换句话说看的是个人品行与能力,资历可以淡化。

但堂除、吏部差注、监司奏辟这些途径,都强调一个基本门槛:当过县官、有一定年头。

南宋一般州府的通判,大多要求“两任知县有关升状”者才能担任。也就是至少当过两任县令,且有升任备案。这种“从县熬上来”的路径,保证了通判不是纸上谈兵的人,而是玩过基层工作的人。

大藩帅府,比如临安、绍兴、平江、庆元等重要府,到了嘉定五年之后,更强调要用“经任通判人”来充任——也就是已经做过通判的,再调来做这些“重灾区”的通判,层层筛选。

但有意思的是:通判资序普遍低于知州。

孝宗时代就明文规定:“第二任通判以上资序人,不以内外与知州军差遣。”宁宗后来再加一道门槛:必须有通判资历及两任通判记录,才能升为知州。朱熹也专门点评:按照法度,两任通判,有升状,方可为知州。

这就是典型的“以小制大”:让资序略低、但经验厚实的通判去监督资序更高、地位更显的知州,以避免出现“同一派系老大监督老大”的情况。

第三:回避制度——防止“上下串通”

通判要监督知州,就必须避免人选出于知州之手。

乾道五年,孝宗下诏:“守臣毋得荐举通判。”也就是知府、知州不能参与推荐通判人选,一旦通判是由他推荐出来的,这个人就很难对他开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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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一代,这条基本成了定制。但实际执行中,还是出现了一些“帅府长官自辟通判”的情况。

绍兴三年,监察御史郑作肃就上疏痛批这个问题:

通判如果出于帅守之门,“则于州事无所执守,视过咎无敢刺举”。

高宗听完后下令:凡现任守臣所辟的通判,一律罢免。

另一类回避,是防止武臣与宗室勾连。徽宗时期就已经规定:武臣为知州的地方,不得差宗室为通判。南宋沿用这一条,目的是堵住“宗室+将领”的双重权力通道,避免边镇成为皇族与武人勾结的势力中心。

此外,还有一条很隐秘却重要:将领所在府州的通判,不许由监司推荐。因为监司本身也要监军,如果监司和通判属于一条线,很容易形成“一路人马”,对皇权形成合力压力,制度上就直接切断了这条关系链。

通判自己由谁来管?

通判不是“只出不进”的单向监督者,他自己也在别人的监督视野里。

宋代对通判的监管,大致有两层。

第一层:路级监司——主责人

南宋皇帝多次强调:通判要接受路级监司的监察。

淳熙九年,孝宗下诏说得很直接:“自今通判不得以季点为名,辄行下县或因诸事差出。”意思是通判不能随便以点检为名,跑下县胡乱干预。紧接着一句:“无得因缘搔扰,仍令监司常切监察。”

监司如果明知通判有问题却不问,也要“坐失察之罪”。路线很清楚:监督链条上,监司对通判负有首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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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层:州郡长官——部分时期的反向监督

高宗时期有过一段时间,州郡长官被允许就通判的不法行为向上按劾。因为实际操作中,不是只有知州有问题,通判也可能借监察之名做出“刻剥”百姓的事。

绍兴二十七年,高宗专门针对通判以“季点”名义下县刻剥农民的问题,下诏:“许州郡按劾以闻。”给知州一定的发声渠道。

但这样的制度很快又被纠正。

淳熙十三年,知州詹仪之按劾通判沈作器,并建议免去通判职位、改授闲职(宫观官)。孝宗看后说了一句很有标尺的话:

“詹仪之所按固然,但此门亦不可开。监司按通判则可,知州于通判按举皆不可。”

一边承认通判确实有问题,一边明确把监督权收紧到监司层面,防止地方长官借按举通判来反制地方监察制度,最后变成“上下互相扯皮”,削弱通判制度的权威。

从监督链条看,通判处在一个非常微妙的位置:既是“州郡的监督者”,又是“路级监司的被监督者”,与知州之间不允许形成“双向投诉制度”,以防“地方人自家打自家”,把中央的制度安排稀释掉。

通判这套制度,最后留下了什么影响?

从北宋到南宋,通判制度一直在变,但核心目的和作用基本没变:用中低资序、经验丰富、不能由地方长官举荐的人,去分割、制衡州郡权力,让皇权真正落到地方。

它的结果至少有几个方面:

第一,稳住了大框架的地方控制

五代十国之乱,最严重的就是藩镇坐大。宋朝能在这么复杂的地缘环境下维持一百多年相对稳定,通判制度在地方权力分割上发挥了不小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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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州掌行政、司法、一定军权,通判握财政、监察、案件参与、工程灾政,从制度上把一个州的权力拆成两个核心角色,互相牵制。

第二,形成了后来“副职+纪委+审计”的制度雏形

如果把通判放到现代语境里,会发现很多制度影子:

- 他是副职:对一把手有日常参与权,具体事务“事无不预”;
- 他是类似纪委:有刺举权、按察权,负责监督地方官员行为;
- 他又像审计+财政:掌管经总制钱、公使库、军资库、应在司,专盯钱的走向;
- 同时还像应急管理:防灾、防汛、大兵征发时粮草筹备,都归他协调。

这种跨部门综合性职位,在之后的历史里不断被拆分成单独的监察机构、审计机构、财政机构,但在宋代是集中在通判这一个角色身上。

第三,也留下了不少现实困境

权力集中在一个“以小制大”的副职身上,也带来问题:通判可能藉监察之名刻剥百姓出“副贪官”,也可能与监司结成“路-州”共同体,对地方一把手形成过度压力。

史料里我们能看到,南宋皇帝不得不一再通过诏令限制通判下县“季点”、限制通判干预县政的频率,让制度不至于跑偏。

第四,给后世提供了一个很鲜明的制度样本

如果你今天再看宋代的地方职官配置,会发现“通判”这个职位非常有想象力:

他不是太高的官阶,却坐在众多关键节点上;
他不是地方的领袖,却在财政、人事、司法、防灾这些事上负有不可绕过的责任;
他不是直接统兵的人,却对军队粮草补给、军资库有实质掌控。

从制度设计的角度,这种“以副制主”“用财制政”“以监制军”的综合性安排,是宋人对前代藩镇制度的深刻反思后,拿出的一个很有技术含量的解决方案。

所以,当你在电视剧里看到通判这个角色,别只把他当成“爱挑刺的副职”来理解。在真实的历史里,他几乎是宋代地方权力结构里的关键枢纽,既是皇权伸向地方的一只手,也是地方内部相互牵制的一枚重要棋子。

如果你还想继续聊宋朝的职官制度,比如“知州”“提点刑狱”“转运司”“安抚使”等怎么搭在一起,也可以关注我,一起把这盘宋代地方权力布局慢慢拆开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