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活动中,不少当事人出于同事、朋友关系,借款时手续简单,还款时又多笔交叉往来,一旦发生纠纷,各说各话。有的借款人在签署结算清单后,又试图以款项未实际交付、其他经济往来应抵扣等理由推翻之前的确认。这种反悔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往往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黄钊律师,现为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擅长经济类民商事纠纷和经济类犯罪刑事辩护。本文结合一起经过二审的民间借贷案件,拆解书面结算文件的证据效力以及诉讼中反言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为普通当事人提供参考。
刘女士与陈女士原系同事关系,两人平时关系不错,经济往来也比较频繁。除了日常资金拆借外,刘女士还曾通过陈女士向案外人开设的公司投入资金,参与所谓的虚拟货币交易项目,陈女士在此期间也向刘女士支付过部分款项。后来该项目因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查处,相关资金进入刑事退赔程序。
2024年5月,陈女士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刘女士提出借款。双方协商后,陈女士向刘女士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因资金周转需要借到刘女士以现金和转账方式出借的资金共计79.8万元,月利率0.8%,逾期还款按月利率0.5%加收逾期利息,约定2024年12月底前还清本息。
借款到期后,陈女士未能按约还清。2025年5月,双方经过核对,签署了一份借款结算清单,再次确认借款本金为79.8万元,其中转账23.2万元、现金当面支付56.6万元,已还本金23.7万元,截至当日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为8.7万元,尚欠本息合计64.8万元。几天后,双方还签订了房产抵押合同,陈女士以其名下一套房产为上述尚欠借款本息提供抵押担保。然而此后陈女士仍未还款,刘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接受委托之后,针对本案借款关系与其他经济往来交织、借款人可能提出多重抗辩的情况,确定完整办案思路,分四步开展工作。
第一步是证据归集与事实复原。整理借条、借款结算清单、房产抵押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平台支付凭证等全部材料,重点固定借款合意形成、款项实际交付、双方结算确认三个核心事实,同时梳理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除本案借款外的其他资金往来,区分借款还款与投资款项的边界。
第二步是法律关系定性。结合双方出具借条并签署结算清单的交易模式,明确本案属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与双方此前存在的委托投资关系属于不同法律关系,投资项目的刑事退赔情况不应直接影响本案借贷关系的认定,借款人若对投资回报有异议应另行主张。
第三步是设计诉讼请求。根据结算清单确认的尚欠本金,扣减结算后双方新产生的临时借贷品迭后的余额,最终确定主张的借款本金为53.4万元;利息部分区分借期内利息、结算后至起诉前利息以及起诉后逾期利息,分别核算,确保利率标准不超过法定上限,避免因诉求设计缺陷导致部分请求被驳回。
第四步是评估其他责任主体的诉讼地位。本案借款人为陈女士个人,抵押房产亦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不存在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无需追加其他被告;对于涉及的刑事案件案外人,因与本案借贷关系无直接法律关联,不列为本案当事人。
陈女士在一审中对79.8万元借款事实并无异议,仅抗辩称刘女士此前通过其投资获得的投资回报应返还并冲抵借款本金。一审法院未采纳该抗辩,判决陈女士偿还借款本金53.4万元及相应利息。陈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改变了说法,主张借条中有30万元现金借款未实际交付,该笔款项是刘女士帮其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后直接赔付给集资参与人的,且刘女士已在刑事案件中申报并获得全额退赔,不应再计入借款本金;同时主张2023年底以后其向刘女士转账68万余元,一审仅依据结算清单认定还款金额与事实不符;还提出刘女士存在从银行贷款后转贷牟利的情形。
二审法院围绕借款本金金额和已还款金额两个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关于借款本金,法院指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需同时具备借款合意和实际交付两个要件。本案中借条和借款结算清单均载明借款本金为79.8万元,陈女士在一审中明确表示对该借款金额无异议,仅要求以投资回报抵销借款,二审中又否认收到30万元现金借款,违反了禁止反言的民事诉讼原则。同时,陈女士主张该30万元系刘女士代其退赔集资参与人投资款,实质上也认可刘女士出借了相应款项,故一审认定借款本金79.8万元并无不当。对于银行贷款转贷的主张,因陈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已还款金额,法院认为,双方除本案借款外还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但在2025年5月签署的借款结算清单中已对借款后已偿还本金23.7万元作出确认。陈女士主张期间其余转款系偿还本案借款,与结算清单载明内容不符,也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对于结算之后的转款,刘女士认可用于偿还结算后新产生的8.5万元临时借款,剩余2.7万元用于偿还本案借款本金,陈女士对还款顺位也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陈女士主张30万元现金借款对应的投资款已获刑事退赔应视为还款,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合本案,黄钊律师为大家提供几点法律实务提示:
第一,借款结算清单是确认债权债务的重要书面文件,签署前务必仔细核对金额、利率、还款情况等全部内容,一旦签字确认,事后再想推翻难度极大。法院对双方自愿签署的结算文件通常给予较高的证据效力,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否则不会轻易否定。
第二,民事诉讼中禁止反言是基本原则。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明确认可的事实,二审中无正当理由又反悔否认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诉讼中应当如实陈述,不要抱有先承认后翻供的侥幸心理,否则不仅难以达到目的,还可能影响法院对自身诚信的评价。
第三,借款交付应当尽量采用银行转账等可追溯方式,并保留完整凭证。现金交付虽然在法律上也被认可,但一旦发生争议,出借人需要就现金交付的时间、地点、来源、用途等承担举证责任,难度远大于转账。大额借款尤其不建议采用现金方式。
第四,借贷关系与投资关系应当严格区分,资金往来性质要明确。本案中双方既有借款又有投资,多笔款项交叉容易产生争议。当事人在不同法律关系下的资金往来应分别留痕,还款时注明款项性质,避免事后各执一词。
第五,提出抗辩主张必须有证据支撑。借款人主张出借人存在转贷牟利、款项未实际交付、其他款项应抵扣借款等,都需要提供相应证据,仅凭口头陈述难以被法院采纳,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折射出民间借贷中一个共性风险:书面结算文件一旦签署,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事后反悔往往难以获得法院支持。普通当事人在签署任何结算文件前都应审慎核对,诉讼中应如实陈述并围绕主张收集证据,纠纷发生后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合理设计诉讼请求,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黄钊律师,现为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擅长经济类民商事纠纷和经济类犯罪刑事辩护,长期在武汉市武昌、洪区、江汉、汉阳等区人民法院代理案件。自2011年起从事法律工作。执业理念:不只追求一纸胜诉判决,更着眼于诉讼目的实现。本文内容仅为普法分享,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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