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邮箱: ymq120@yeah.net 对于来稿,默认为原创
一位医生值夜班时处理完病人后打了个盹,被患者投诉“工作期间睡觉”。医务科的回复堪称经典:“不做处罚,但需提交说明,向患者解释沟通,并将此事作为不良事件上报。”
好一个“不处罚但上报”。这操作就像跟人说“我不打你,但我要把你名字记在小本本上”——伤害性不大,侮辱性极强。
事情本身很简单:一名医务人员值夜班时睡觉被患者投诉,理由是“晚上属于上班,不应该睡觉”。医务科副科长的原话是:“李医生有及时处理病情,也没有造成不良后果。不做处罚,但需要提交说明,向患者及家属解释沟通,并将此事作为不良事件上报。”
一个没造成任何后果的行为,凭什么定性为“不良事件”?
“不良事件”在医疗质量管理中是有明确含义的——它指的是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可能导致或已经导致患者伤害的事件。一个医生在没有病人需要处理时打了个盹,既没有延误病情,也没有造成任何损害,这算哪门子的“不良事件”?
真正的不良事件,是让一个值了一整夜班的医生,第二天带着严重的睡眠剥夺走进手术室。
翻遍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对值夜班能不能睡觉的问题,规定是模糊的。既没有说可以睡觉,也没有说不可以睡觉,只强调“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和“在值班室眯一会儿”是两回事。医生在值班室休息,有人呼叫时立即起床处理,这算“离开岗位”吗?如果这算离开岗位,那医生上厕所算不算?医院《值班工作条例》没规定可以上厕所,是不是就得憋着?
规定模糊的直接后果,是解释权完全掌握在管理者手里。需要拿捏医生的时候,“没规定可以睡”就是违规;需要安抚医生的时候,“没规定不可以睡”就是宽容。同一个模糊地带,不同的使用方式,取决于管理者想达到什么目的。
一个制度如果既不说“可以”也不说“不行”,那它就永远可以成为追责的理由。
值夜班睡觉,到底该不该被投诉?
第一,夜班的工作性质是什么?夜班不是白班的简单延续。白班是持续高负荷运转,夜班是“待命状态下的应急响应”。大部分夜班时间,医生是在等待。等待一个急诊电话,等待一个病情变化,等待一个需要立即处理的突发状况。在等待期间,医生保持警觉、保持通讯畅通、保持可以随时到岗——这本身就是工作状态。
要求一个医生在整夜没有病人需要处理的情况下,保持“挺拔身姿,打起精神”坐一整夜,这不是在保障患者安全,这是在消耗医生的体力和判断力。
第二,睡眠剥夺对医疗安全意味着什么?1998年发表在《柳叶刀》上的一项研究显示,被剥夺睡眠的外科医生在腹腔镜模拟操作中,错误率增加约20%,操作时间延长约14%。
更关键的是,这项研究引发了一个伦理反思:如果要做一个“睡眠剥夺外科医生 vs 休息充分外科医生”的随机对照试验,没有任何伦理委员会会批准——因为把患者随机分配给一个睡眠剥夺的医生,本身就是不人道的。
美国的大多数飞行员和公交车司机,法律要求必须保证每晚一定的睡眠时间。没有人愿意坐一个睡眠不足的司机开的车。但为什么患者就愿意让一个睡眠不足的医生做手术?
一项发表在《美国医学会杂志》上的研究进一步发现,虽然总体上疲劳与并发症之间没有直接关联,但对于睡眠时间少于6小时的外科医生,并发症发生率明显增加。
真正该被追问的问题
这起投诉事件最荒诞的地方,不是患者投诉医生睡觉。患者不了解夜班的工作性质,产生了误解,这可以理解。
真正荒诞的是医务科的处理方式。
一个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行为,被定性为“不良事件”上报。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医院管理者在用行动告诉所有医生:你值夜班的时候,即使没有病人,也不许休息。你休息了,就是不良事件。
而恐惧的代价,最终由患者承担。一个因为害怕被投诉而整夜不敢合眼的医生,第二天带着20%的操作错误率走上手术台——这才是真正的不良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定期开展健康检查。
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包括给值夜班的医生创造合理的休息条件。一些医院已经在探索非急诊科室的“备班制”——医生不再需要单人整夜在医院值守,而是处于待命状态,需要时才被呼叫到岗。
如果医院真的在意患者安全,正确的做法不是在夜班医生打了个盹之后当“不良事件”上报,而是去问一个更根本的问题:
我们的排班制度,有没有给医生留出足够的恢复时间?下夜班之后立刻安排手术,这种排班本身是不是比“打个盹”更危险?
一个值了整夜班的医生,第二天还要连台手术——这件事本身,才应该被作为不良事件上报。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