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海滨律师案件解析】

本案((2025)皖11民终537号)是自然人之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关于保底条款效力与损失分担比例的典型案例。法院明确:自然人之间约定的“保本保收益”条款因违背公平原则及金融市场基本规律,应认定为无效;理财损失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结合收益分配比例,按公平原则酌定分担。本案为民间“口口相传”式委托理财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标尺。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李某因常去被告陈某经营的理发店消费而相识。2023年11月初,陈某向李某推荐某投资平台,李某初因风险拒绝,后经劝说同意投资。陈某及另一被告徐某向李某作出“如果有损失,投资款由陈某负责归还;如有收益,利益两人平均分配”的承诺。

2023年11月10日至12月24日期间,李某先后向陈某及案外人账户转账多笔,累计投入约36.8万元。陈某、徐某将款项转入多个不明案外人账户进行所谓“理财”。期间,李某曾获取收益3642元,陈某获取收益1821元。2023年12月25日,李某得知投资平台系诈骗,损失共计367998元。

李某遂起诉要求陈某、徐某按承诺全额赔偿投资损失。一审法院(明光市人民法院)认定保底条款无效,但综合考虑双方过错,酌定李某、陈某、徐某各自承担50%责任。二审(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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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焦点与争议

焦点一:案涉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民间借贷、委托合同还是委托理财合同?

  • 原告主张:双方构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且被告作出保底承诺,应按承诺赔偿。
  • 被告抗辩:双方系朋友间帮忙,或属借贷,不应承担全部损失。

焦点二: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有效、无效还是可撤销?

  • 原告认为:承诺系真实意思表示,应有效。
  • 被告认为:该条款显失公平,且投资本身有风险,不应由一方全担。

焦点三:损失如何分担?

  • 双方均上诉,对责任比例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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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裁判思路分析

1. 合同定性:新型无名合同(委托理财合同)

法院首先辨析了委托理财与民间借贷、代理合同、信托合同、委托合同的区别。认定本案符合委托理财特征:李某提供资金,陈某、徐某利用自身经验进行管理,约定收益分成,且承诺保本。该行为本质上是一方依信义义务替另一方打理资产的新型无名合同,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规定。

2. 保底条款效力:采“有限承认说”,认定无效

法院未采纳“绝对有效说”(尊重意思自治)或“绝对无效说”(一律否定),而是采用“有限承认说”:

  • 保底条款将全部风险转嫁给受托方,诱导非理性投资,违背风险自担的金融市场基本规则。
  • 本案涉及链式推广(徐某→陈某→李某→他人),规模大,有滋生非法集资的风险,影响金融秩序。
  •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认定保底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委托理财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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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过错认定与损失分担:公平原则下的比例裁量

保底条款无效后,损失按双方过错分担:

  • 李某的过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高回报诱惑及反电诈宣传背景下,未审查平台真实性,贸然向不明账户转账,且做“甩手掌柜”疏于监督,对自身损失承担50%责任。
  • 陈某、徐某的过错:未核实投资信息真实性即推荐,将资金转入陌生人账户,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亦承担50%责任。其中,法院根据收益分成比例(李某与陈某曾按2:1分配收益)及过错程度,具体划分了陈某、徐某内部的赔偿份额。

4.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陈某赔偿127555元,徐某赔偿26444元,陈某徐某共同赔偿3万元;驳回其他诉请。二审维持。

四、法律适用与理论评析

1. 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定位

本案解析指出,自然人委托理财不能被现有有名合同完全涵盖,其兼具资金融通与资产管理双重属性,属于独立的无名合同。这为同类案件定性提供了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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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底条款效力的三层学说与司法抉择

  • 有效说:基于意思自治,证券法仅禁止券商保底,自然人之间应有效。
  • 无效说:违反风险共担原则,助长投机,扰乱金融秩序。
  • 有限承认说(本案采纳):在尊重合同自由的同时,引入公平原则与公序良俗作为转介条款,对保底条款进行效力否定,但保留合同其他部分。本案裁判体现了司法对金融安全的维护,以及对“名为理财、实为借贷”或“非法集资”的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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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损失分担的司法逻辑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的财产返还与过错赔偿),法院将主观过错(审慎义务、注意义务)与客观利益分配(收益分成比例)结合,酌定50%的责任比例。这种“将收益比例转化为风险比例”的裁判方法,既矫正了因保底条款导致的权利义务失衡,又符合金融市场“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的规律。

4. 司法的社会引导功能

本案裁判通过否定保底条款,警示公众:投资有风险,保本承诺不可轻信;同时规范了自然人理财中介的行为,引导其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而非盲目推荐以赚取佣金。

五、实务启示与代理要点

▶ 对投资者/原告代理律师

  • 勿迷信“保本”承诺:签约前要求对方提供资质证明,审查投资平台合法性,保留沟通记录。
  • 诉讼策略:若保底条款被认定无效,应重点举证对方过错程度(如未核实平台、虚假宣传、违规操作),争取法院酌定更高赔偿比例。
  • 证据收集:微信聊天记录(承诺内容)、转账记录、平台资质查询结果、反电诈宣传截图(证明对方应知风险)。

▶ 对理财推介人/被告代理律师

  • 风险提示义务:推介投资时,必须核实平台真实性,否则可能因重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 条款设计:避免使用“保本”“归还本金”等绝对化表述,可改为“尽最大努力管理”“按过错担责”,降低被认定保底条款的风险。
  • 抗辩要点:主张投资者自身存在过错(贪图高息、未尽注意义务),要求减轻己方责任;引用保底条款无效,阻断全额赔偿请求。

▶ 合同条款建议

  • 书面合同应明确:双方为委托理财关系,非借贷;风险由双方共担,收益按比例分配;受托人仅承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
  • 增设“冷静期”条款,允许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无责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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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核心裁判规则可归纳为:“自然人保底条款无效,损失按过错公平分担”。

对投资者而言,这敲响了警钟:朋友间的“保本”承诺在法律上可能一文不值,投资前务必自行尽调,切勿做“甩手掌柜”。对理财推介人而言,盲目推荐高风险项目可能引火烧身,尽到审查义务是免责的关键。司法通过否定保底条款,既维护了金融秩序,又通过过错比例裁量实现了个案公平,为民间委托理财纠纷提供了可复制的裁判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