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克才说,如此重要的文件,他如何会委托他人代签?难道他是不会写字吗?董建华又有何“委托代签”的证据?
- 他还说,彼时,他与董建华早已产生矛盾、分居多年,又如何会同意将股权无偿转让,将自己的财产拱手让人?
作者 | 杨雄
出品 | 有戏Hopeful
金建华公司的厂房已被出租给他人。
凭借伪造签名,山东女子董建华通过了工商部门的审查,摇身一变,成了公司的股东。
山东临沂的民营企业家刘克才,在与同居女子董建华分开数年后,突然发现他与弟弟持有的一半公司股权早已被董建华转走。
他试图依法拿回股权。但诉讼过程中,又被董建华持续控告犯罪,最终因“虚开发票”入狱十年。
出狱后,公司数千万元资产已遭变卖一空,还被判令解散。刘克才不明白,伪造签名、谋夺他人财产,如何能瞒过工商部门和司法机关?
2026年3月,刘克才向临沂市兰山区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诉讼。他想搞清楚,对方伪造签名而骗取股东身份,法律到底管不管?
01 没有签字同意,一半股权没了
现年61岁的刘克才,曾是临沂市一名民营企业家。但奋斗半生,蓦然回首,他的财产几乎都已落入他人之手。
2001年,刘克才在临沂成立了山东金建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下称“金建华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1116万元,刘克才持股86.16%,其弟刘克贤持股13.84%。
这家专业从事生产加工钢结构件、金属瓦及相关工程的公司,成立后发展迅速;至2012年,该公司近资产已逾7000万元,置有1.5万平方米厂房。
2008年,金建华公司卷入一场诉讼,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刘克才突然发现,他与弟弟名下的一半股权,早在2006年便已落入他人之手。
拿走股权的,是金建华公司的监事、曾与刘克才同居多年的女子董建华及其弟弟董怀印。
董氏姐弟拿走股权、顺利完成变更登记,靠的是一份《金建华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该份《转让协议》显示,2006年12月27日,金建华公司各股东通过会议表决形成股东会议后,对公司股东持有股权份额及比例进行了变更。
原本刘克才86.16%、刘克贤13.84%的股权结构,被变更登记为刘克才45%、董建华45%、刘克贤5%、董怀印5%。
但对该份协议,刘克才、刘克贤表示“从不知情”:其中“刘克才”“刘克贤”的签名,根本不是股东本人书写,而是由董建华伪造,并完成虚假的股权转让。
董建华亦承认,刘氏兄弟确实没有亲笔签字。但她同时又称,虽然刘克才兄弟本人未签字,但股权转让是“各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一份案件资料显示,董建华声称,《公司章程修正案》《转让协议》中“刘克才”“刘克贤”的签字,“是刘克才委托我代签的,公司成立以来都是我代签的。”
刘克才则说,如此重要的文件,他如何会委托他人代签?难道他是不会写字吗?董建华又有何“委托代签”的证据?
他还说,彼时,他与董建华早已产生矛盾、分居多年,又如何会同意将股权无偿转让,将自己的财产拱手让人?
02 试图拿回股权,又遭控告入狱
《公司章程修正案》上,原来的“刘克才出资961.51万元、刘克贤出资154.49万元”,亦被修改为“刘克才、董建华分别出资502.2万元,刘克贤、董怀印分别出资55.8万元”。
该份文件中“刘克才”“刘克贤”的签字,同样并非他们本人书写。
刘克才说,董氏姐弟从未对金建华公司出资,系通过伪造股权转让文件,骗过工商登记部门,摇身一变成为金建华公司的“股东”。
2012年5月,刘克才提起行政诉讼,将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的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告上法庭。他说,该局存在“错误的变更登记行为”。
刘克才指出,董氏姐弟在没有刘克才授权手续的情况下,伪造其签名和手印;临沂市工商局在刘克才没有亲自到场、没有刘克才授权手续的情况下,未履行审查职责,完成相关股权变更登记。
2012年9月,沂南县法院一审驳回了刘克才的起诉,理由是“超过法律规定的5年的最长起诉期限”。
2013年1月,临沂中院二审驳回刘克才的上诉,维持原判,理由同样是“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但对董氏姐弟是否伪造签名、工商部门是否依法履职、伪造签名而完成的股权转让是否合法有效,沂南县法院在判决书中只字不提。
二审期间,董建华又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名向警方报案。
2026年4月,董建华联系了刘克才代理律师、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主任万淼焱。她说,对其报警的“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警方并未处置,但警方查到了刘克才“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事实。
2012年12月,刘克才被刑拘;2015年7月,刘克才被临沂中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22年12月,刘克才刑满出狱,发现他苦心经营的公司几乎已成空壳。
刘克才说,他被羁押后,董建华全面掌控了金建华公司,将生产资料、设备等变卖一空,所得的逾3000万元却全归其个人所有,未依法建立财务账簿。
03 伪造签名者是否“假股东”,法院不管
刘克才入狱后,董建华发起了两起诉讼,分别为“离婚诉讼”与“公司解散诉讼”。
刘克才兵不认可双方存在婚姻关系。他说,其与董建华相识于1994年,此后双方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双方早在2003年便已分居。
董建华于2016年开始提起离婚诉讼。最终,法院以双方“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为由,准许双方离婚。
2022年3月,临沂中院驳回刘克才上诉,董建华正式成为了刘克才的“前妻”。
2017年,董建华、董怀印以“公司股东”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解散金建华公司;其理由是,自刘克才被羁押后,公司经营陷入长期停滞;又因两人离婚诉讼等原因,造成“公司股东长期冲突”。
刘克才不愿解散公司,更不认可董氏姐弟的股东资格,“伪造文件骗取股东身份的人,有何资格要求解散公司?”
董建华一方则称,其股东身份已在工商机关完成备案登记;早在2012年,法院已作出判决,确认其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2018年11月,临沂中院作出了判决,金建华公司解散;目前,已进入强制清算程序。
针对刘克才大声疾呼的“股东资格”问题,临沂中院称,2012年刘克才提起行政诉讼后,两级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予以驳回。
“刘克才虽然对董建华的股东资格有异议,但在法律上已失去胜诉的权利。”临沂中院称。
换言之,法院认为,董建华的股东身份已是既定事实,至于其获取身份的方式是否合法、有效,法院根本不管。
案件资料显示,董建华始终声称,她是金建华公司的共同创始人,只因彼时行政部门有“夫妻不能同属一家公司股东”的政策规定,因此最初她并未被登记为公司股东。
04 律师呼吁法院审查“伪造文件转让股权”合法性
多年来,刘克才只想弄明白一个问题:伪造签名文件,转走他的股权,这合法吗?
2026年3月,刘克才向兰山区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诉讼。提起诉讼后不久,董建华主动联系了刘克才的代理律师万淼焱。
董建华再次向万淼焱律师重申,她就是金建华公司的原始股东,只因当年有“夫妻不能同属一家公司股东”的政策规定,而由他人代持其股份。
董建华还“提醒”万淼焱律师,不要轻信刘克才的“片面说辞”与“虚假谎言”。
万淼焱律师则表示,我国公司法及企业登记制度中,从来没有“夫妻不能同属一家公司股东”的法律规定;相关法律对股东身份关系没有限制,夫妻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可以分别持有股权并行使股东权力。
“更何况,公司成立时刘克才、董建华并未登记结婚,是否属于‘夫妻’关系,未得到法律确认。”万淼焱律师认为,董建华声称其系公司原始股东,并无证据证实。
根据刘克才及代理律师的介绍,董建华另有“伪造签名”的行为劣迹。
2013年,刘克才被羁押期间,董建华伪造其签名,以“急需资金”为由,将刘克才持有的临沂农商银行股权转让给他人。
2024年,出狱后的刘克才对临沂农商银行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兰山区法院对相关文件中“刘克才”签名字迹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明确指出,相关签名,均非刘克才本人书写。
此事最终以调解结案,农商银行赔付了刘克才33万元,银行方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6万元。
2026年9月9日,兰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刘克才提起的“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万淼焱律师指出,虽然金建华公司已进入强制清算程序,但公司清算的前提,是明确股东身份及股权结构,清算组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亦必须以公司真实、合法的股权结构为根本依据。
“该案中,董建华、董怀印的股东资格,系通过伪造文件骗取,其身份不具备任何法律基础。”万淼焱律师强调,针对基于伪造文件而形成的股权转让行为,法院有权依法审查,并确认股权的真实归属。
万淼焱律师还指出,若在真实股东资格及股权结构未通过司法程序实体审查确认的情况下,直接对公司剩余财产进行分配,不仅将严重侵害刘克才的合法财产权益,更将主导清算程序的法院推向“巨额国家赔偿”的法律风险。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