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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开栏的话。每周一这个位置固定留给一个栏目,叫「法与事」。挑一件已经发生、说得清楚的事,把事实是什么、怎么看,分开讲给你。
上个月吃饭,一个做餐饮的老同学问了我一个问题。
他店里的伙计凌晨下班,被人堵在巷子口要烟。不给,对方一拳打在脸上。伙计还了手,把人推倒,对方后脑磕破了。
派出所调解,说你们这是互殴,各看各的伤,再闹下去两个都拘。
伙计一脸委屈。老同学也糊涂了,问我,法律的意思是不是,别人先动手,我也别还手,挨着,等警察来。
我让他先别急着下结论。把法条原文拿出来看一眼,很多疑惑会自己散掉。
一、条文其实写得很直白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是这样写的。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段话通篇没有要求你先跑、先躲、先评估值不值得。它只划了两个条件。侵害正在进行,行为是为了制止。两个都满足,造成的损害不担刑责。
第三款更进一步。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把对方打伤甚至致死,都够不上过当。这一款是1997年修法时特意加的,加它,就是怕大家不敢防卫。
再往前看一步。1979年刑法写的是,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就要担责。1997年改成「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两处措辞的变化,方向只有一个,放宽。
民事这一头态度相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只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才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条文就摆在这里。那「还手就是互殴」这句话,是从哪来的。
二、「互殴」是个实务里的筐
「互殴」两个字,翻遍刑法找不到。它是办案实践里对一类情形的归纳,双方都有伤害对方的故意,都动了手,谁也别喊冤。
归纳本身没错。错在用法。用对了,它把挑事的人和无辜的人分开。用歪了,它变成一个大筐,只要双方都有伤,先扔进去再说。
这个筐确实被用过很多年。有研究者检索过1999年到2018年的刑事判决书样本,认定正当防卫的,二十年间一篇都没有,认定防卫过当的,三十八篇。样本是抽取的,不能说全国没有一例,但它至少说明,正当防卫这几个字在判决里出现得有多稀。
转折发生在2018年。昆山那起街头冲突,先动手的人从车里抽出一把砍刀,挥砍中刀脱了手,被对方捡起来反杀。监控视频全网都看见了。警方最终认定后者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撤销案件。
同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四件全是正当防卫。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31号。这份文件里有一句话,后来被反复引用。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三、那个筐,被指导意见拆开了
互殴和防卫怎么分,指导意见第九条给了具体标准。综合考量这些情节,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
拿巷子口那件事往里套。
· 起因,对方堵人索要东西不给就动手
· 冲突升级的过错,在先动手的一方
· 凶器,双方都是赤手
· 纠集他人,没有
· 暴力的强度,一拳对一推
条条对还手的伙计有利。指导意见还写了更直接的一句。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白纸黑字。
当然要说句实话。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不同,各地处理的松紧也不同。调解里顺口一句「互殴」,多数时候是图省事,未必较真到逐条去套。
四、事实说完了,下面是我的判断
法条怎么写,文件怎么说,这些有据可查,是事实。往下是我的看法,分开讲。
为什么立法者宁可承担防卫过当的风险,也要把反击的权利交到普通人手上。
一个替代方案是干脆禁止还手,一切等公权力到场。听起来最安全,也最不近人情。侵害发生在几秒之内,警察赶到需要几分钟。这几分钟的空白里,一个人的身体就是别人案板上的东西。
「各打五十大板」看起来是种公平,其实悄悄改了所有人的账。
克制的人发现还手要担责,先动手的人发现反正都罚,动手的成本反而更低。规则怎么定,人就怎么动。一条让守规矩者吃亏的规则,最后教出来的一定是更多的事故。
法若向不法让步,等于给先动手的人站台。
2024年春节档有部电影就叫《第二十条》,讲的就是这个条款怎么从沉睡里醒过来。一部商业片把一个刑法条文送进春节档,说明这件事憋了很多人很久。
五、权利有边界,别急着走向另一个极端
话说回来,防卫是权利,不等于无限还击权。
指导意见里同样写着另外几条。故意用语言、行为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反击的,这叫防卫挑拨,不算防卫。侵害显著轻微,明明可以辨认,却直接用足以致人重伤、死亡的方式去制止的,也不算。
还有度的问题。认定防卫过当,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造成重大损害。什么算重大损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轻伤及以下,不算。
翻译一下。对方一拳,你还一拳,打出了轻微脑震荡,够不上重大损害,谈不上过当。对方已经停手退了,你追上去接着打,这就从制止滑向了报复,超出了防卫的时间。
一个朴素的记法,限度跟着对方走,对方停,你就停。
六、真遇上了,三件事比拳头要紧
老同学听完问,那以后遇上了怎么办。
我说三件事比拳脚要紧。
· 能脱离先脱离。防卫是权利,不是义务,走开永远是代价最小的选项
· 脱离不了再还击,心里有一根线,打到对方停手为止,不追击,不补刀
· 事后立刻固定证据。报警,验伤,请警察调巷子口的监控
防卫的认定,九成九依赖前因后果的还原。监控里谁先动的手,比事后一百句话都管用。
他想了想,说原来那句「还手就是互殴」,是拿来省事的说法,跟法律没什么关系。
我说,法律从来没有要求你先挨打。它只是要求你,别把制止变成报复。
你有没有挨了打不敢还手,或者还了手却被说成互殴的时刻?
是巷子口的一拳,还是一次被「各打五十大板」的调解?留言区聊聊。
李律师的私塾 · 法与事(栏目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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