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的情况更细——起诉后又撤诉,关键看起诉状副本有没有送到你手上。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担保制度解释》第31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反之,副本未送达,且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有权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条规定,两种结局:
- 副本送达你了 → 不管后来撤没撤诉,都认定债主在这期间内向你主张过权利,你要担责;
- 副本没送达,他又没再起诉 → 你根本不知道自己被告过,等于没被主张,保证人免责。
为什么以"送达"为界? 因为连带保证里,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必须到达保证人才生效。起诉是向法院作出的行为,只有副本送到你手上,这个意思才算传达到了。
实务提醒:如果你后来才知道自己曾被起诉又被撤诉,去查一下送达记录——那张送达回证,可能就是你免责的关键证据。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一句话:连带保证起诉后撤诉,副本送没送到你手上,结果天差地别。
#民法典##普法#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