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离不开公权力监管,也离不开社会层面的监督力量。职业打假人基于真实存在的商品违法事实,依法取证、投诉、起诉并主张法定惩罚性赔偿,这一正当维权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我们不能仅以行为人存在牟利目的,就否定其行为的合法性与社会价值。张明楷教授在《妥善对待维权行为,避免助长违法犯罪》一文中指出,即便民事层面对部分职业打假的惩罚性赔偿不予支持,也绝不能将真实的职业打假认定为犯罪;如果对正当打假行为进行刑事打压,实质上是放纵制假售假,违背法律的惩罚目的。商家持续售卖伪劣商品,才是扰乱市场秩序的根源;正当的职业打假,恰恰是对违法行为的约束。
一、保护正当职业打假,直接惠及广大普通消费者
在消费关系中,经营者掌握产品信息、专业知识与举证优势,普通消费者处于天然弱势。绝大多数普通人买到假货、不合格食品或者虚假宣传的商品时,会因为取证困难、维权成本高、时间精力有限而选择放弃维权。即便自身受损,也难以阻止商家继续侵害其他不特定消费者。
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弥补了普通消费者维权能力不足的短板。他们熟悉法律规则,能够规范固定产品瑕疵、欺诈销售的证据,通过投诉与诉讼,迫使违法商家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整改经营行为。一个成功的打假案件,不仅让涉案商家下架问题商品,更能阻止后续更多不知情消费者遭受财产损失,甚至避免食品、药品缺陷带来人身损害。
同时,职业打假案件本身也是生动的法治宣传。大量维权案例向全社会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则,唤醒普通民众的权利意识,教会消费者识别消费陷阱、依法主张权利。从这个角度看,正当职业打假的受益对象,绝不止打假人本人,而是全体社会消费者。
二、正当职业打假,是市场治理的社会补充力量,推动社会正常运转
行政监管资源始终有限,监管部门难以对海量商品、线上线下无数经营主体实现全天候、全覆盖排查。职业打假人相当于民间监督力量,主动发现隐蔽的产品违法线索,将证据提交市场监管机关,降低行政机关排查违法行为的成本,形成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协同共治的格局。
惩罚性赔偿制度本身的立法初衷,就不只是补偿个体损失,而是通过高额法定赔偿,抬高经营者违法成本,倒逼经营者恪守诚信经营义务。经营者在欺诈、销售伪劣产品前,会预判被索赔的风险,从而主动规范生产、标签、宣传等经营行为。当市场上违法经营的预期成本显著上升,市场主体就会自觉遵守法律,减少失信行为,维护公平交易秩序。
有人认为大量打假投诉会浪费司法、行政资源。但资源消耗的根源,是商家违法经营行为。若无假货与违法销售,就不会产生投诉与诉讼。司法和行政机关处理消费维权案件,本身就是法定职责,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要工作。正当职业打假不是扰乱社会秩序,而是推动社会治理有效运转。
三、保护正当职业打假,助力社会诚信体系与市场经济长远发展
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诚信经济。假冒伪劣、虚假宣传,会摧毁市场信任,劣币驱逐良币:守法合规商家投入成本保障产品质量,却在价格竞争中败给制假售假的不法经营者。正当职业打假可以持续淘汰失信经营者,减少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为诚信经营的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市场优胜劣汰。
法律保护职业打假,不等于纵容一切索赔行为。法律保护的边界十分清晰:购买商品真实、商品确实存在违法瑕疵、取证手段合法、索赔请求依据法律规定。对于掉包商品、伪造证据、捏造产品瑕疵、以曝光胁迫索要巨额财物的恶意索赔,不属于正当打假,应当依法认定为违法甚至犯罪。区分“正当维权”与“恶意敲诈”,才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法律评价一个行为,应当看行为本身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而不是简单看行为人主观目的是否为牟利。依法主张惩罚性赔偿,目的合法,手段正当,即便带有获利动机,也不能否定行为的社会价值。保护正当职业打假人,就是激活惩罚性赔偿制度,鼓励社会监督,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结语:法律不排斥公民借助法律获得合法收益。当打假立足于真实违法事实、行走在法律框架之内,这样的职业打假人,就应当得到法律的尊重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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