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错案直接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会影响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对确有错误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这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

依法纠错不是简单改判,更是司法机关正视问题、修复正义的过程。通过二审、再审、检察监督等法定程序纠正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错误,能够让群众看到司法机关敢于纠错、善于纠错的态度,逐步恢复对法治的信任。

最高法关于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重点围绕证据审查、案件审理、审核监督和制约机制四个方面展开,强调坚持证据裁判、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带病”进入裁判 。

纠错必须与责任认定相衔接,但不能把所有改判都等同于追责。司法裁判具有专业性、判断性,因法律理解分歧、证据发生变化或者一般工作瑕疵导致案件被改判、发回,并不当然构成违法审判责任。

根据司法责任制规定,法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这就划清了“敢负责”和“滥追责”的界限。

对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故意损毁证据,隐瞒主要证据和重要情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必须严肃追责;对仅存在文书笔误、程序细枝末节瑕疵且不影响裁判结论的,应以补正、评查、培训等方式规范,不宜简单问责 。

错案发生后,应当围绕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开展倒查,查清错误究竟出现在证据收集、事实认定、程序适用还是法律适用环节,把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和具体行为,防止以“集体负责”掩盖个人责任。

所谓“一案双查”,既要查案件实体和程序错误,依法推动纠错;也要查背后是否存在违纪违法、干预办案、徇私枉法等问题。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或法院督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责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没有严重后果的,依法保障办案人员正常履职;对明知故犯、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错案的,不论人员是否转岗、调离、退休,都应按照规定终身追究相应责任。

比事后追责更重要的,是健全事前防范机制。要严格落实合议制、审级监督、案件评查、庭审实质化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让关键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合理怀疑必须得到排除,从制度上减少错案发生空间。

纠正错案要有力度,认定责任也要有精度。既不能因为怕担责而回避纠错,也不能脱离主观过错和法定条件搞“一刀切”追责。只有把依法纠错、精准问责和职业保障统一起来,才能倒逼责任落实,又保护干警依法办案的积极性。

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把每一起错案纠正到位、把每一份责任认定清楚、把每一道制度漏洞补上,才能真正守住司法公正底线,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律师简介:

北京执业律师,法学硕士,拥有多年法律实务经验。主攻民商事争议、行政诉讼、征地拆迁,擅长处理疑难复杂案件,代写各类法律文书,咨询请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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