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在遗嘱中指定一位多年朋友担任遗嘱执行人。父亲去世后,这位朋友提出,公司最近经营困难,最好尽快把股权卖掉,再把钱分给家人。几名继承人意见不同:有人认为先拿到钱更稳妥,有人担心股权被低价处置,也有人问,执行人不是股东,凭什么作决定?
这是一个假设场景。不能只凭“遗嘱执行人”这几个字,就判断他能不能完成这笔交易;也不能因为他不是最终取得遗产的人,就认为他只能等家属安排。需要核对身份依据、遗嘱内容、遗产管理的必要性以及公司层面的处分程序。
执行人管理遗产,并不把遗产变成自己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这是一项法定衔接,不是说只要家属不满意,就可以忽略有效的指定;也不意味着拿出一份写有名字的文件,就无需审查遗嘱真实性、效力和指定内容。
应先查看遗嘱原件、形成方式、签署和见证材料、是否存在后来的变更,以及执行人身份是否确实对应。如果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存在争议,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身份争议与遗产归谁的争议还需区分,不能假定解决前一个问题,就已经分好了所有遗产。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清单、向继承人报告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依法或依遗嘱分割遗产,以及其他必要管理行为。可见,他有需要实际履行的职责,也有相应边界。
因此,要求他说明掌握了哪些股权资料、进行了哪些管理行为、为何拟出售,是围绕职责核查;不能把这理解成“股权由他想卖就卖,价格也由他决定”。
先确认遗产里是哪一项股权
本文以有限责任公司为背景。遗嘱中写“把公司留给家人”,仍要核对被继承人持股比例、实际出资、股东名册、章程、历次变更以及股权是否质押或冻结。
公司可能是夫妻婚内共同出资形成,可能存在代持争议,也可能另有股东投入资金。登记线索很重要,但遗产范围仍须依法查明,不能把他人权益一并放进待售清单。
还要分清被继承人的股权与公司的资产。厂房、设备、库存和经营账户属于公司的,不能因为股东去世,就当作其个人遗产直接分配。遗产管理人提出出售遗产中的股权,与要求公司把厂房卖掉,是不同层面的事项。
公司法第九十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也提醒我们,继承资格、财产利益和管理人履职不能混成一个身份。谁最终取得股权、怎样办理公司手续,需要结合遗嘱、法律和有效章程具体处理。
出售股权的理由,不能只剩“我认为更好”
我建议把拟出售方案拆成几个可核实的问题:遗嘱对持有、出售或分配方式有没有明确安排?现在出售为了清偿真实债务,还是为了方便分割?如果暂不出售,究竟有什么具体损失风险?有没有其他可行处理方式?
《民法典》规定,遗产分割应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效用;不宜分割的,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卖掉不是唯一选项,继续持有也不一定始终符合遗产利益,应结合实际情况分析。
若提出必须出售才能还债,就要把债权人、债务依据、金额、到期情况及其他可用于清偿的遗产核对清楚。不能拿公司的一笔经营欠款,未经分析就当成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有个人保证、未履行出资等问题的,也应另列依据审查。
若理由是公司正在贬值,应说明依据:真实经营状况、资产负债、订单变化和退出条件,而不是只拿一张亏损报表。是否需要专业评估、有哪些可比交易、拟受让人与执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值得核查。
这些问题不是为了保证卖到最高价,而是为了让出售的必要性、定价和利益关系能够被检验。
有管理职责,不等于全部股东权利都可任意行使
遗产中包含股权时,管理人可能需要为保全和处理遗产实施相关行为。但具体能否以何种身份行使某项股东权利、签署处分文件,应结合权利状态、管理目的、遗嘱安排及公司规则判断,不能概括成“当然有全部表决权”,也不能概括成“完全不能参与”。
若拟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还需要结合公司法和章程核对转让程序、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事项。公司登记和股东名册的处理,也不能仅用一封遗嘱执行人通知替代。
公司经营管理则另有组织程序。担任遗产管理人,并不自动成为公司的董事、经理或者法定代表人。拿到遗嘱,也不是可以直接要求财务划走公司资金、替换管理人员或收走公章的充分理由。
在继承人意见不一致、遗产范围或身份仍有争议时,不能用一份已经签好的买卖合同倒逼所有人接受结果。具体处分是否有充分权限和依据,应在签约前查明;有必要的,通过协商或相应司法程序解决争点。
继承人可以把问题落到报告和文件上
与其反复争论“你有没有资格管”,不如先提出具体的资料请求:遗产清单、目前掌握的股权权属材料、有关债务、拟售方案、定价依据、受让方情况及已发生的管理费用。遗产管理人依法负有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的职责。
执行人一方也应保存调查、通知、报告、报价、协商和款项处理记录。存在分歧时,说明哪些事实已经查清、哪些仍待核实,避免把个人判断写成继承人一致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明确,遗产管理人应依法履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不是说股权价格后来下跌,管理人就一律赔偿;但重大处分过程不能缺乏依据和记录。
对可能发生的不当处分,应及时固定事实并评估相应救济。是否申请保全、提出何种诉讼请求,要根据争议对象、紧迫性及法律条件具体判断,不能仅凭怀疑就许诺一定能阻止交易。
遗嘱执行人的价值,在于把遗产范围、债务和分配依法处理清楚。对于家族公司股权,更重要的是说明每一个决定为谁作出、依据什么、会影响哪些人的权益。把这些问题查明,才有条件讨论这笔股权究竟该不该卖、由谁签、怎样卖。
本文依据:《民法典》第1145—1148、1153、1156、1159条及《公司法》第3、74、84、90条。法律原文已核对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不对应真实客户案件。
林佳楠律师,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本文使用AI辅助生成,已核对所涉法律依据,仅供一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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