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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自愿发生性关系致女友怀孕流产,女方报警强奸未被立案,随后起诉索赔,法院认定男方不构成侵权,但基于公平原则需分担50%医疗费。

一、判决核心:不构成侵权,仅分担一半医疗费

案件事实:2025年7月,女方王某与男方张某在恋爱期间发生3次性关系,王某怀孕并接受人工流产手术,产生医疗费、手术费等共计4746.98元。

刑事环节:王某报案称被强奸,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审查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双方发生性关系时不存在强迫情形。

民事判决:2026年9月18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一审认定男方不构成侵权,但判决其支付医疗费、手术费、医药保健品费、交通费共计2473.49元,即实际损失的50%。

二、判决依据:自愿性行为不构成侵权,按公平原则分担

侵权不成立:法院指出,侵权责任成立须以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并与损害后果有法律因果关系为前提;本案中警方未予立案,张某不存在强迫行为,故不构成侵权。

公平分担:恋爱关系不受婚姻家庭编保护,双方均系成年人,知道性行为的后果应各自负责;但女方身体受损,男方作为致孕方,依据公平原则应分担实际医疗损失。

赔偿范围限缩:女方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仅支持有票据的实际医疗支出。

三、司法延伸:与“性权利”侵权案的边界差异

对比案例:北京朝阳法院曾审理一起案件,男方隐瞒已婚事实骗女方同居致其怀孕流产,法院认定侵害女方“性权利”,判决赔偿精神抚慰金15万元。

核心区别:两案关键差异在于男方是否存在“过错”——隐瞒婚史构成欺诈性交往,而本案双方均为自愿恋爱,男方无过错,故不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趋势:司法实践对恋爱期间怀孕流产的纠纷,普遍采用“无过错则按公平原则分担实际损失”的裁判思路,精神赔偿仅在存在过错时支持。

案件基本事实

女方与男方系恋人关系,恋爱期间双方发生三次性关系,女方怀孕后前往医院实施人工流产。事后女方以被强奸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女方不服,转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男方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万元。

法院裁判要点

1. 男方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自然人依法享有人格权益,但侵权责任的成立须以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且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为前提。公安机关对强奸案的不予立案决定已认定双方发生性关系时不存在强迫情形,双方均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恋爱期间自愿发生性关系并导致女方怀孕,男方不构成侵权。

2. 男方应分担50%医疗费。 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判决男方承担女方医疗费、手术费、医药保健品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的一半,本案中为2473.49元。

3. 精神损害赔偿等请求未获支持。 女方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4. 女方上诉被维持。 女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未考量其高龄未婚首次流产的特殊损害后果、仅判男方承担50%医疗费有失公平,但二审法院未采纳该主张。

法律逻辑参考

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遵循的核心逻辑是:恋爱期间自愿发生性关系,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行为后果并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自愿同居致孕流产一般不构成侵权,除非男方存在欺诈(如隐瞒已婚)、强迫等明显过错。只有在男方存在过错时,法院才可能判决其承担更高比例的责任,甚至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判决男方分担50%医疗费,依据的是公平责任原则,而非侵权责任——女方身体因流产受到实际损害,男方作为致孕方,双方均无法律过错时,由双方分担损失。

此外,法院对赔偿范围的界定也较为明确:通常支持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实际支出以及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则仅在男方存在严重过错时才酌情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