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21金融圈、不良资产头条,作者 | 郭聪聪、张媛

“如果不签字,这份工作你就别干了。”

据21世纪经济报道称:面对曾历任这家村镇银行业务发展部总经理、分管信贷的副行长谢某下的最后通牒,时任原双辽吉银村镇银行个贷部总经理岳某,最终在多份违规放贷材料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持续三年、涉案13人、造成7.8亿元坏账的违法放贷大案就此展开。

2026年6月,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岳某等5名员工“受领导胁迫”的上诉理由,13名涉案银行人员全部被定罪量刑。

1个亿的本金 放出了7.8亿坏账

判决书显示,曾历任业务发展部总经理、分管信贷的副行长的谢某,在时任董事长安某(另案处理)、行长王某的授意下,牵头组织实施违法放贷。

其最常用的手段就是“借户顶名、垒大户”。

也就是借用多家企业、自然人的身份拆分贷款,把大额资金集中输送给实际借款人。这种情况在业内曾经并不少见,其本质是用名义借款人的信用额度来覆盖实际用款人的资金需求,从而绕过单户授信上限和资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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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牵扯银行高管、部门负责人、一线客户经理共13名从业人员。

主犯谢某因存在漏罪被合并判处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其余12人均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违规放贷行为集中发生在2016年至2019年。

该案核心主犯为该行原分管信贷副行长谢某,其任职业务发展部总经理期间,在时任董事长授意下,牵头统筹全线违规放贷工作。

其中,谢某统一下达违规指令,企业贷款部、个人贷款部总经理逐层向下布置任务,主办客户经理批量制作虚假贷款档案,辅办客户经理盲目签字配合,问题贷款最终顺利通过审贷会投票审批,全流程无任何核查、纠错环节。

在实际放贷过程中,工作人员不开展实地贷前调查,不核验借款人经营流水、资产负债、担保资质等核心信息;贷款放款后,也未落实任何贷后跟踪检查工作,仅依靠借款人提交的纸面资料批量审批放款。

全行长期默许、沿用“借户顶名、垒大户”的违规模式,为同一批实际借款人集中违规放贷。

长期违规操作最终酿成巨额经济损失。

2016至2018年,涉案人员违规放贷52笔,39笔形成坏账,损失金额1.39亿元;2018至2019年,再度批量违规放贷130笔,123笔出现坏账,损失高达4.77亿元。同时,该行向多家企业违规放贷49笔,总放款额1.84亿元,最终坏账本金达1.64亿元,多重损失叠加,给银行造成不可逆的巨额亏损。

2025年11月,双辽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主犯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其余12名涉案人员系从犯、有自首情节且为初犯,结合认罪认罚、挽回部分损失、取得银行谅解等情节,均依法适用缓刑。

“被领导胁迫违规放贷” 5人上诉被驳回

一审判决作出后,岳某、郑某、赵某甲、王某甲、姚某5名涉案人员拒不服从判决,集体提起上诉,试图通过“职场被迫履职”的说辞洗脱罪责,上诉理由高度雷同。

时任个人贷款部总经理岳某辩称,自身无犯罪主观故意,内心抗拒违规操作,所有违规签字、审批行为,均是在谢某“不签字就开除”的言语胁迫下被迫完成,全程被动履职且未获取任何私利。

其余四名基层客户经理则主张,自身仅为辅助配合人员,无审批、决策权限,未主动造假、未从中获利,涉案行为与银行巨额损失无直接因果关系,属于胁从犯,应当免予刑事处罚,其中王某甲更是直接申请二审改判无罪。

针对5名上诉人的核心抗辩理由,四平市中院二审逐一核查、依法驳斥,明确界定法律责任,彻底否定其免责诉求。

首先,法院明确履职行为与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客户经理是贷前资料真实性核查的第一责任人,需承担实地勘查、资质核验核心职责,风控部门仅负责书面合规审查。

5名上诉人全程未履行现场核查义务,主动提交虚假资料,是本次违规放贷风险的核心源头,其履职行为与银行巨额坏账直接相关,无责任的辩解不成立。

其次,法院明确“未获利”不构成免责理由。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定罪量刑核心标准为“违规放贷、造成重大损失”,与行为人是否谋取私利、是否获利无关,未获利无法成为法定免责依据。

最关键的胁从犯认定上,法院作出权威界定。

刑法规定的胁从犯,要求胁迫具备现实紧迫性、无法逃避性。而本案违规行为横跨三年、分批多次实施,上诉人所称的职场言语威胁仅为单次施压,无持续强制效力。

涉案人员在数年履职过程中,完全可通过拒绝违规、离职、举报等方式规避风险,不存在“来不及逃避、无法反抗”的情形,即便存在职场施压,也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胁从犯,不能减轻或免除处罚。

此外,针对上诉人“贷款有抵押、无实际损失”的抗辩,法院查明涉案贷款均为保证贷款,无有效抵押担保,立案后的资产查封处置属于事后挽损,无法抵消案发时已形成的巨额损失,该诉求同样不予采信。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当庭驳回5名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13名涉案人员的定罪量刑结果,仅对涉案查封资产的处置主体进行微调。

“听从领导安排”不是免责金牌

职场中“听从领导安排”“被迫执行指令”的惯性借口,无法成为突破法律红线的免责盾牌。

金融信贷领域权责清晰,每一次签字、每一次履职都是独立的法律行为,从业人员不能将上级指令当作违规护身符。

2026年4月,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将村镇银行主发起人的最低持股比例从15%提升至51%,从制度层面压实发起行风险兜底责任。

与此同时,村镇银行整合大潮持续加速——截至7月2日,各地监管部门年内已累计发布108家村镇银行获准解散的公告。

这场“减量提质”的重组,正在从源头上化解村镇银行的风险隐患。

来源:不良资产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