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人拿着受案回执问我:吕律师,这是不是就立案了?不是。受案和立案,中间差着一步"调查",对当事人的影响天差地别。
受案,只是收下了你的案子
你被犯罪侵害,去公安报案、控告、举报,公安先做的是受案,给你一张受案回执。这张纸只说明一件事:案件我收下了,材料我收了。它不代表承诺立案,更不代表你这事一定构成刑事案件。
受案之后,公安做的是初查,不是侦查。调查期一般一个月,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公安批准,最长延长到两个月。
这期间能做什么?找被控告人做笔录、找知情人了解情况、调银行流水、调聊天记录、去现场勘验、委托鉴定——这些都是调查手段。但有一条红线:不能查封、扣押、冻结。对被控告人,也只是客气地请来做笔录,做的叫询问笔录,跟给证人问话一个性质。整个过程,对双方都没有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影响。
所以很多案子,尤其是诈骗类——投资型的、借贷型的、婚恋型的、情感型的,立案前双方把话说开、对方退了钱、达成和解,公安往往就不立案了,案子到此结束,不产生司法后果。
立案,才进入真正的司法程序
调查之后,公安发现确实有犯罪事实,才立案,给你立案告知书。这才是分水岭。
立案那一刻,身份变了:控告人变成被害人,被控告人多数变成犯罪嫌疑人。
更关键的是,立案后不能因为和解就撤案。想撤,只有一个条件——查清楚确实不构成犯罪;事实不清,也撤不了。因为立案之后,公安是代表国家追诉犯罪,不是代表你个人,你想撤也撤不了。
对嫌疑人来说,立案意味着:账户可以被查封冻结,人可以被刑事拘留,叫你过来就是指定时间必须到,不是在办案区客客气气做询问笔录了。
一句话记住
受案回执是我收到了,立案告知书是我立案了。前者还能和解回头,后者开弓很难回头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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