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7年3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市监总局令第100号令)将强制执行。不少食品生产经营者产生疑问:自己手上的产品,是不是必须全部修改标签?有没有产品不在新规管辖之内?
食安督考结合规章法条原文,把适用范围、豁免情形、边界争议一次性梳理清楚,避免企业盲目投入整改,或是遗漏合规风险。
一、法定适用范围(第二条原文)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以下称食品)的标识标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条含义很明确:只要产品在国内生产,或者面向国内市场销售,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说明书,都受这部规章约束。
纳入监管的品类包含:1. 全部预包装食品,普通食品、保健食品、特医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代工贴牌产品均在内;2. 散装、裸装称重销售食品;3. 各类食品添加剂;4. 电商、直播、商超、流通渠道全部在售商品。
涉及主体覆盖:生产企业、品牌委托方、进口代理商、经销商、线上食品经营者。
二、法定豁免:两类产品不受新规约束(第五十一条原文)
第五十一条 餐饮服务环节的现制现售食品和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标识标注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只有这两大类,可以不用执行 100 号令的标签规则。
✅餐饮服务现制现售食品饭店、食堂、奶茶店、烘焙门店现场制作、现场售卖的餐食饮品。不需要遵守新规里禁用词、双主体标注等要求,但仍需要遵守食品安全其他相关法律。
✅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蔬菜、鲜果、鲜肉、鲜蛋、水产等初级农产品,不属于加工食品,不适用本办法。
三、实务中三大边界场景
1、仅供出口的食品产品仅对外出口、不在国内市场流通,不适用 100 号令,按照出口目标国家地区标准执行即可。
2、食品小作坊生产产品规章并不强制全盘适用,优先执行各地方出台的小作坊管理条例。但监管检查时会参照 100 号令精神,建议尽量靠拢合规,降低被投诉查处概率。
3、储运外箱,非销售单元外包装仅用于仓储物流、不直接面向消费者售卖的外箱,不属于销售单元标签,不受本办法严苛标注条款约束。
四、分清两套重要食品标签规则
很多企业容易混淆 GB7718‑2025 和 100 号令,二者分工不同:
- GB7718‑2025:国家标准,只管预包装食品,规定标签上需要标注哪些项目。
-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100 号令):部门规章,覆盖预包装、散装食品、食品添加剂,重点管控标签禁用用语、误导性标注,同时设定罚则,执法约束力更强。
五、结语
核心结论:2027 食品标识新规约束所有国内产销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法定豁免对象仅限餐饮现制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企业应当对照自身产品品类,提前开展标签自查整改,防范来年集中监管检查、职业打假带来的经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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