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代,
女性靠什么保护自己的权益?
守护幸福的家?
当然是学好、用好法律啦!
徐汇区妇联“智汇谭法”栏目
以《宪法》为核心
以《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为主体
开展线上普法宣传活动
让我们一起跟随
谭芳律师和她的团队
共同用法律“典”亮女性权益
开启普法之旅!
谭芳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主任
徐汇区妇联兼职副主席
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
内容概括
在离婚诉讼期间,一方家长阻碍甚至抢夺、隐匿子女,导致另一方无法探望,这种情况不仅让亲子关系备受煎熬,更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时,通过一份创新机制,为这一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
本案中,年仅一岁多的孩子成为父母离婚争夺的焦点。女方因感情不和带孩子搬离,男方随后将孩子交给祖父母,导致女方长达四个多月无法见到哺乳期的孩子。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的激烈矛盾,引起了承办法官的重视。
为打破僵局,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向阻碍探望的男方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并邀请专业社工、区妇联、区民政共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通过疏导情绪、引导双方树立“儿童利益优先”的理念,对立关系得以缓和。
更为关键的是,在法院的组织下,双方达成了一份创新的《诉中抚养协议》。协议明确了从当前到判决作出前,孩子的直接抚养时间、探望频率、接送方式等细节,以书面形式将临时抚养安排固定下来。协议签订后次日,母亲时隔四月终于与孩子团聚。这一机制为家事案件中妥善解决诉讼期间的子女抚养探望问题,探索出了一条新路径。
本期重点知识问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在离婚诉讼期间,若一方家长抢夺、隐匿未成年人子女,阻碍另一方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哪种措施?
A.直接判决离婚
B.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C.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点击空白处查看答案)
【答案】B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本案中,法院正是依据该规定,向阻碍探望的男方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
谭法知识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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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区妇联
记者:李梦婷
编辑:邱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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