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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NANCHONGXIAOFANG

中秋国庆期间,南充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迅速行动,深入辖区开展检查。本期为大家公布9家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请被点名的单位立即整改,其他单位对照自查自改。

01

泰合尚渡小区

地址: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97号01

小区大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未施划“消防车道 严禁占用”标线及警示文字,未设置消防车道警示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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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明显标识,禁止被占用。

02

伟林服装加工店

地址:南充市高坪区龙门街道办政府街1-2层

01

楼梯间堆放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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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02

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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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03

滨江又一城

地址:南充市嘉陵区滨江南路三段22号

01

电瓶车停放点未设砖墙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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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02

疏散通道堆放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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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04

幸福家园小区

地址:阆中市彭城镇

01

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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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05

桂博豪庭小区

地址:南充市南部县桂博园路

01

私拉乱接电动自行车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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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06

水善坊浴足店

地址:南充市营山县北观社区帝锦城

11幢1层-6号

01

一处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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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存在两个故障点位未及时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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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03

一处疏散通道堆放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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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07

黔山贵州酸汤火锅

地址:南充市蓬安县柏亚滨江城二期

01

擅自停用应急照明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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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08

富海华庭

地址:南充市仪陇县云水路3号

01

火灾报警器未保持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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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09

香山帝景小区

地址:南充市西充县晋城大道四段302正北方向110米

01

楼道间堆放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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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02

一具疏散指示标志灯配置不符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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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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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无数案例用生命和血泪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的重要性

本期小编带你学习

因“在高层民用建筑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引发火灾的案例

案例一

北京通州“入户通电”爆燃事故

事故概况:2024年2月22日,北京通州某高层小区27楼一住户家中发生火灾。经查,起火原因为住户私自将电动自行车电池拆卸后带回家中充电。电池在充电过程中突发故障,引发剧烈爆燃。

直接原因:电池热失控。锂电池在充电时若发生内部短路或过充,会瞬间产生高温并释放可燃气体,导致爆燃。

环境风险:高层住宅室内空间狭小,可燃物多(窗帘、沙发等)。一旦起火,火势在几十秒内即可吞噬整个房间,且高层救援难度极大。

案例二 广东惠州“入室充电”致亡事故

事故概况:2023年12月13日,广东惠州某高层小区12楼发生火灾。一辆被推入室内的电动自行车在充电时,电池发热失控引燃周边物品。事故最终导致2名未成年人不幸遇难。

致命因素:毒烟窒息。电动自行车燃烧产生的浓烟含有大量一氧化碳、氰化氢等剧毒气体。在室内密闭空间,毒烟扩散速度极快,往往在人反应过来之前就已导致昏迷或死亡。

侥幸心理:许多居民为了防盗或防雨,将车推入室内。然而,这种“图方便”的行为将全家人置于极度危险之中。

多数安全事故的背后

都藏着

对安全规范的漠视、

对隐患的侥幸

安全无小事

防范大于救灾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也是保证安全的重要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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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制 | 陈 哲 审 核 | 鹏 飞 编 辑 | 邓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