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车把一条宠物狗给撞死了,这本来只是一件普通的交通事故,但是由于现场执勤的交警说了一句“不要围观”,就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

没有拴住狗的话就当作是野狗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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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这句话听上去很简单明了,但是在法律关系中并不存在这样的情况。狗是否有牵引绳,取决于主人是否履行了管理职责,并不能因此而改变狗狗的所有权。只要能够证明这只狗属于某个人饲养,那么它仍然是一只宠物、私人财物,并不会因为在没有牵引绳的情况下出现而马上成为无主动物。

这两者不可以放在一起讨论。

没有拴住,并不代表这只狗就变成了“野狗”

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宠物狗是饲养人所有的财物。主人不牵绳的话,就会违反养犬管理条例,并且还要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人可以把它们当作流浪狗来对待。

否则,在现实生活中就会产生一个荒谬的结果:狗把人咬伤了,主人却说“它是没有拴着绳子的,所以不是我的”;狗撞坏了一辆车,主人还会辩解说是“这是一条野狗,并且跟我没有任何关系”。如果这样的说法可以成立的话,那么饲养人就可以用不牵绳的方式来逃避自己的责任了,从而影响到公共的安全。

因此,在法律上要分而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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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方面来看,狗是属于谁的,就是财产归属的问题;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狗是不是要拴着走,则是饲养人有没有履行好管理职责的问题。

没有牵绳的话就不能解决前面的问题了,那么后面的问题就会更加糟糕。

车辆撞到狗了,车主就要赔偿吗

也不一定。

如果汽车在正常的行驶过程中,并且没有出现超速、违章变道或者酒后驾驶等行为的话,那么当宠物狗闯入到道路上的时候,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就是主人没有做好相应的防护工作。这时狗被撞伤或者撞死了,饲养人不能向车主索赔,甚至还要自己承担修车等方面的费用。

《民法典》对此类情形已经作出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如果违反了管理规定而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则责任一般不会因为“狗是被撞的一方”而自动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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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一定是“责任人”。狗被车撞死了,从感情上来说主人很难接受,但是责任判定要根据事故发生的过程、车辆状况、路面情况和双方是否有错来决定。

如果司机有明显的过错,例如车速过快、精神不振,在能够避开的时候却硬要撞上去的话,那么司机就有可能要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来。如果司机按照正常的行驶方式开车,并且狗狗突然出现在了机动车道上,那么饲养者就要对事故负责。

现场有一句“没有拴绳的就是野狗”,尽管表述不够准确,但是其中有关于饲养人要对车损承担责任的观点并不是毫无根据的。

养狗的人的责任,并不只是赔偿一辆车

很多人认为遛狗时不牵绳是自己的习惯,并且认为只要狗狗没有咬到人或者撞到东西就算不错了。其实没有拴住狗就已经违反了养犬的规定。如果狗追赶行人、咬伤行人或者冲向车辆的话,那么训斥几句已经不能解决问题了。

根据有关的规定,如果违反了养犬管理的要求而没有给犬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话,将会受到警告;警告之后仍然不改正或者是放任自己的宠物造成了危险的行为的话,则会被罚款。如果再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话,还会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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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法律责任还要根据当地的养犬条例、事故结果以及证据等情况来确定,但是有一个事实是清楚的:牵绳并不是一个可以有也可以没有的形式,而是一个饲养人在公共场合应当履行的基本管理职责。

特别是在道路、商场、小区进出口等人多车杂的地方,狗狗突然挣脱束缚去追打行人,或者从路边窜到车道上,都会产生严重的后果。主人不能等到狗咬了人之后才说“它平时很好”,也不能在出了事之后才说“我没有想到它会逃跑”。

如果真的发生了交通事故,不要急于争执

如果没有拴好狗绳就让狗跑了,或者是由于避让或者撞到狗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在第一时间内应该报警并且及时保留现场证据。

包括现场的照片、监控录像、车辆损坏的情况、狗的位置、主人有没有在现场,还有医院的诊断结果和医疗费等等。对于交通事故而言,行车记录仪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事后各自说法不一的话,那么责任就不好判定了。

还需要确定这匹马是否有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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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主人之后就可以按照饲养的关系来追究责任了。对方不能因为狗当时没有拴着绳子,就不承认自己是饲养者。如果双方对于责任以及赔偿数额存在分歧的话,可以采用调解或者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如果是流浪狗的话,那么就必须要找到它的来历了。狗被抛弃,并不意味着原来的饲养者当然可以免责。有证据表明曾经有过弃养的行为,那么原来的主人仍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长期定点给流浪狗送食的人,并不意味着可以一直这样下去。如果它长期照顾、控制或者管理着这只狗的话,那么就形成了事实上的一种养犬的关系,在出现伤害的时候也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是否构成饲养关系,则需要根据投喂次数、管教情况以及是否有固定的居所等因素来判断,并不是简单的说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

如果没有找到原来的主人或者实际管理者的话,那么就只能看看事故发生在什么地方了。对于小区、商场、公园等地出现的流浪动物隐患,如果物业管理方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则要视其管辖区域大小以及事发时的具体情形来判定。

也就是说物业公司或者公园管理部门如果有一只流浪狗出现的话,并不是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根据他们有没有预见风险的能力、能不能妥善解决以及有没有管理上的失误来判断。

现场普法的时候不要把概念弄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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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件引起人们的注意,并非因为狗被撞死了,而是因为“没有拴绳就按照野狗来处理”的说法很容易让人产生误会。

执法人员在场的时候就提醒了大家不要让狗狗随便跑出来,本来是想告诫养狗的人不要让自己的狗跑到马路上去。但是把“无牵绳”与“无主”画等号的话,就会使人觉得主人可以通过这个来推卸自己的责任,也会使普通人的想法认为自己有权任意对待别人家的宠物。

正确的说法是:没有拴好绳子的宠物狗仍然归主人所有,但是主人违反了安全管理制度。如果因此发生交通事故的话,饲养人就要对犬只造成的损害和车损等进行赔偿;如果是司机也有过错的话就按各自的过错来分担责任。

这就是完整的法律逻辑。

养狗不是把狗带到外面就完事了。牵着绳子、避开来往的车辆、马上清理粪便、约束狗狗的行为这些都是主人的责任。发生事故后,并不只需要关注“狗被撞了”,更要反思是不是有人没有做好管理。

宠物不同于野生动物,主人不能在需要负责任的时候把它们当作野狗来对待。没有牵绳并不会使狗狗失去主人,只是会让主人更容易受到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