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男,194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大专文化,原系中共党员,中国电子物资安徽公司总经理(后改任顾问,副厅级)。1997年4月22日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被刑事拘留,5月6日被逮捕,后侦查机关又发现其有受贿问题。陈晓受贿案是1997年安徽省纪检和检察机关侦破的重大案件,因陈晓职务高、涉案数额大,当年被安徽省纪委、省检察院列为安徽反贪第一大案。此案情节简单,事实和证据也十分清楚,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该案却一波三折,诡奇多变,而由此案派生出的“陈晓现象”,更是耐人寻味,值得人们思考和警觉。透过此案,人们也许会隐约地看到反腐败斗争充满曲折和艰难。

坐落在安徽省合肥市长丰路68号的中国电子物资安徽公司,是电子工业部在安徽地区设立的用于战略物资储备和地区物资储备的大型仓库。从1984年到1993年,该公司年年赢利,收入连年增加,共为国家积累利润1690余万元。然而,从1994年起,该公司形势急转直下,1993年底还盈利22万元的公司,到了1994年和1995年竟累计亏损达726万元。对此,群众反映强烈,一些群众还集体向省、市、区三级人民检察院举报该公司总经理陈晓、党委书记徐德臣和副总经理李剑峰等人的行贿、受贿、贪污等违法犯罪问题。

1996年11月,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案件时,发现了原中国电子物资安徽公司副总经理李剑峰有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问题的线索,该情况立即引起了安徽省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的注意,他们敏锐地察觉到这正是一个顺藤摸瓜进而彻底查清中国电子物资安徽公司问题的契机,遂果断决定:由省人民检察院对李剑峰涉嫌犯罪的问题进行查处。李剑峰归案后,办案组对李剑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认为:李剑峰的问题绝非只有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查出的几个问题,李剑峰与陈晓、徐德臣等人之间可能有更大的不正当的经济往来。李剑峰得到如此的提拔、重用,并给其特殊的“优惠政策”,其幕后极可能存在着权钱交易。因此,侦查人员决定运用谋略,从李剑峰身上打开缺口,彻底查清中国电子物资安徽公司中存在的问题。

1996年12月8日下午,办案人员提审了李剑峰,在此之前,办案组还故意安排李剑峰与陈晓见了面。由于做贼心虚,李、陈二人见面后均焦躁不安。提审中,办案人员耐心开导,循循善诱,有理有节,在强大的攻势下,李剑峰被迫交代了为感谢中国电子物资安徽公司的领导对自己的“支持”,便送给总经理陈晓人民币33万元、港币15万元,送给党委书记徐德臣人民币4万元,以及送给安庆石油化工总厂原销售处处长李某人民币15万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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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

据检察机关查证:1992年4月6日,中国电子物资安徽公司能源化工处处长兼庐海实业有限公司承包人李剑峰向当时任公司总经理的陈晓递交书面报告,要求公司对自己承包的部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明确提出超利润部分三七分成。李剑峰在报告中提出:国内市场疲软,竞争激烈,原油进口成本提高,各方环节成本加大,业务难以开展,应该调整经营结构及分配结构。随后,陈晓在没有通知两名分管业务和后勤的副总经理的情况下,便以总经理的身份召集了公司党委书记徐德臣和党委委员吴某和李剑峰共4人,专门为李剑峰制定了《关于能化处庐海实业有限公司试行新的奖励办法的通知》。陈晓、徐德臣均在这份文件上签了字,文件规定:李剑峰承包的两部门利润基数为120万元,超额利润70%上交给公司,30%作为业务费和奖金分成由承包人支配。1992年,李剑峰按文件规定,从公司提取超额分成利润21.1万元。

1992年和1993年间,陈晓以总经理的身份两次向安徽省计划委员会联系拨要进口原油配额6.5万吨,并将其全部交给李剑峰承包的部门经营。陈晓还以总经理的身份多次出面协调李剑峰与公司其它业务处之间在资金使用、调度等方面的矛盾,使李剑峰在承包经营期间的资金使用和利润提成等事宜得以顺利落实。

1993年初,李剑峰经营的原油业务日渐看好,但陈晓等制发的《关于能化处庐海实业有限公司试行新的奖励办法的通知》中对李剑峰制定的优惠政策即将到期,而且利润分成的来源也存在财务上的困难。针对这些问题,1992年12月30日,公司制定了《关于试行业务人员六项费用承包经营核算办法的报告》,1993年初,陈晓在公司办公会上提出在全公司实行新的承包方案,随后又主持制定、签发了《业务处、室六项费用承包核算办法实施细则》,该文继续规定:超过利润基数的部分,个人的提取比例仍为30%。陈晓还亲自将李剑峰所在的能源化工处1993年完成利润的基数由原拟的140万元改为120万元,后又以总经理的身份和公司的名义积极做有关方面的工作,从而使该文件得以顺利审批执行。当年,李剑峰获利颇多,并顺利提取超额分成利润160.13万元。

为了感谢陈晓等人给予的优惠政策,1993年春节,李剑峰从1992年承包提成款中拿出3万元送到陈晓办公室,并对陈晓说:“这是给你的奖金”,陈晓如数收下。同时送1万元给公司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徐德臣。1993年下半年的一天,出差到广东省珠海市的陈晓及妻子李某来到珠海庐海实业有限公司李剑峰的办公室里闲聊,陈妻说:珠海的房地产业有前途,她要李剑峰与她一道在珠海购置房地产以求升值。李剑峰说:“房子我不想买,你们买吧!”除晓说:“家里哪有那么多钱。”李剑峰听陈晓讲家中没钱,遂说:“这几年我业务做得不错,估计有100多万元的提成,你们买房的钱我出。”遂于1994年春节前后两次将30万元人民币和15万元港币送给陈晓。同时又于春节前的一天晚上用报纸包了3万元人民币送给徐德臣。陈晓收下李剑峰送的钱后,便在广东省珠海市吉大区园林路以妻子李某的名字买下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住房,价值人民币51.7万元。

陈晓、徐德臣受贿一案案发后,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不少新闻媒体纷纷披露了此案,新华社安徽分社记者还在内参上撰写了题为《三个贪官搞垮了一个好企业》的报道,此文引起了中央组织部的高度重视,中组部领导还亲自听取了汇报,并就干部任用问题作出了指示。

由于陈晓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严重违法违纪,因而1997年,中共安徽省纪委将其开除党籍。

1998年5月25日,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将陈晓受贿一案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要求依法追究陈晓的刑事责任。起诉书指出:陈晓在担任中国电子物资安徽公司总经理期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于1993年春节前、1994年春节前后三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33万元,港币15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1998年7月3日和6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晓系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任命的安徽公司总经理,是领导和管理国有企业公共事务的工作人员,其主持制定的文件,出发点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是在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的大气候下,对公司分配机制进行改革的一项尝试和试点,建立的是“公司得大头,个人得小头”的激励机制,不是为他人谋取利益。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陈晓主观上具有权钱交易的受贿故意。陈晓的行为在客观上给李剑峰带来一定的个人利益,李剑峰在事后向陈晓给付钱财表示感谢而陈晓予以收受,这是一种事后受财行为。故认定被告人陈晓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遂于1998年10月15日作出判决,宣告被告人陈晓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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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陈晓的无罪判决,无疑似一颗重磅炸弹爆炸,再次掀起轩然大波,当然,舆论界的观点多与一审判决大相径庭。一些报刊和一些有识之士还把陈晓“事后受财”判为无罪这一现象称之为“陈晓现象”。

围绕着陈晓“事后受财”这一案例,安徽省司法界开展了一系列的探讨和研究,并在群众中广泛展开了讨论。

有人认为:陈晓案件涉及到当前学术界广泛争论的观点中的一种,即“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问题。邓小平南巡之后,由于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发展,当时的某些法律条款与社会实际情况已经脱节,因此,同一件事情从不同的角度去分析便会有不同的看法,陈晓等人制定的文件,左看是“改革的一项尝试和试点,是一种激励机制”,右看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制定了一个使他人获得巨额提成的文件”,因而陈晓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似难说清。陈晓的行为虽在客观上给李剑峰带去了一定的利益,但给公司带去的利益更大,况且陈晓的行为均是正当的职务行为并且在实施这些行为时并无受贿的故意,因此,陈晓接受财物的行为只能定为事后受财行为。由于陈晓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因此,陈晓的行为当然不构成犯罪。

也有人认为:陈晓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33万元,港币1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明显构成受贿罪。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此条文并未规定收受他人财物有时间界限,因此,判“事后受财”不构成犯罪于法无据,而事前、事中、事后收受他人财物的只能是受贿罪的表现形式而已。

还有人认为:一审判决陈晓无罪是对犯罪的放纵。因为陈晓“事后受财”中的事就是为他人提取分成款制定有利的政策,为他人经营石油和使用资金提供帮助和方便。因此,陈晓明显构成受贿罪。如果开事后受财不是受贿先例的话,那么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想搞权钱交换,则都可以先办事,后收财,这样就能使有罪的“受贿”转变为无罪的“事后受财”,从而逃避法律的追究。《法制日报》刊登的一篇文章中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是给贪官指出了一条受贿不犯法的致富路。

一审判决后,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经过艰难的调查和认真的研究,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抗诉并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了抗诉书。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一审判决的定性和适用法律均不当,宣告被告人无罪确有错误。首先,受贿是一种职务犯罪。陈晓利用职务之便,满足李剑峰的要求,违反正常程序,制定了一个使李剑峰获得巨额提成的文件,客观上已实现了为李剑峰谋取利益的事实,即使主观出发点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仍不能改变其利用职务之便为李剑峰谋利收受贿赂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无论对搞活经济有无利益,其性质都是受贿行为。无论其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以履行职务时的正当性来否认为他人谋取利益,这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其次,被告人陈晓主观上是否具有权钱交易的受贿故意,这不仅要看陈晓的供述,还应看他的客观行为。从客观上看陈晓利用职权给李剑峰制定倾斜政策,减少李剑峰完成利润的基数等,使李剑峰提取了180万元的超额分成利润由其个人支配。在此期间,陈晓先后收受李剑峰送来的33万元人民币、15万元港币的贿赂,其中权钱交易显而易见。而从主观上,无论是行贿人李剑峰还是受贿人陈晓都对自己的主观故意供认不讳,其多次作出的供述及大量地客观事实和证据相印证,充分证明陈晓具有受贿的直接故意。最后,李剑峰送钱的行为与陈晓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利的行为环环相扣,具有明显的因果联系,以事后受财为由不认定陈晓受贿,既不符合本案的事实,也毫无法律依据。

1998年12月23日,根据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再次审理陈晓受贿案。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抗诉并宣读了抗诉书。经过法庭调查和对案件事实进行举证、质证之后,抗诉人员针对一审判决书认定陈晓无罪的四个论点进行驳斥,抗诉意见认为:一审判决定性和适用法律不当,宣告被告人无罪确有错误。代表抗诉的检察官说: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是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觉的犯罪,是我们党和国家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打击的重点。作为司法机关,应不负重望,拿起执法的利剑,依法严惩贪官污吏。二审合议庭经认真复核全案的证据,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纠正了一审错判,对被告人陈晓绳之以法。然而,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晓一直认为自己收财不是受贿,更不认为自己是个贪官,他多次在法庭上大声地说:我没有犯罪。

为公正执法,不纵不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晓案进行了认真审慎地审理和研究,并将此案向最高人民法院作了请示。经审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遂于1999年底栽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0年1月7日下午,历时4年之久的陈晓受贿案再次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坚定不移地据理力争,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社会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法律的阳光终于驱散了笼罩在此案上的迷雾,陈晓“事后受财”案终于在历时4年之后得到了公正的判决。

2000年1月10日下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陈晓事后受财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晓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根据下属部门承包经营人李剑峰的建议,制定新的承包经营政策,协调、帮助李剑峰承包经营,在李剑峰获得巨额利润后,非法收受李所送的33万元人民币和15万元港币,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廉洁性,显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陈晓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无罪的辩解与事实和法律相悖,不予采纳。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晓有期徒刑10年,追缴其用赃款在广东省珠海市购买的价值51万余元的房屋一套。

与此同时,中国电子物资安徽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徐德臣受贿案也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徐德臣犯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追缴其受贿的赃款4万元。

判决后,陈晓在法定上诉期内并未上诉,至此,轰动一时的陈晓受贿案在经过了几年的诉讼历程之后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随后,陈晓被送往安徽省巢湖市某监狱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