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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潮阳发布)
林地、草地作为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保护,禁止非法占用与破坏。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对于保护生态环境、革除丧葬陋俗意义重大,也是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殡葬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林地保护的规定,杜绝非法占用林地等违法行为,违反者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相关法律法规
(一)《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七条: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违规建坟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资源,杜绝违规建坟,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在新的时代,让我们携手共进,以文明的殡葬方式,缅怀逝者,传承美德,共同守护绿色家园,为子孙后代留下一片美丽的绿水青山。
整理、编辑:潮阳发布
素材来源:“牙克石民政发布”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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