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海滨律师案件解析】

(2023)鲁0202民初18552号遗嘱继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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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要旨

其一,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于代书遗嘱,适用《继承法》第二十条。本案遗嘱订立于《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应适用原《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于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形式合法、内容明确,应予确认。

其二,代书遗嘱存在重大形式瑕疵,不符合法定要求,不予采信。代书遗嘱的年月日“2014年6月29日”是之后添加的,与正文并非同一笔迹;见证人未出庭作证,录像未能完整记录代书遗嘱的形成过程;代书人主导书写,难以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上述形式瑕疵不符合《继承法》对代书遗嘱的法定要求,故不予采信。

其三,夫妻共同财产中,被继承人未立遗嘱部分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某未立遗嘱,其1/2份额由法定继承人均分(每人1/12);王某某的7/12份额依公证遗嘱由张某1继承,故张某1共得8/12份额,其余四子女各得1/12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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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基本情况

张某某(2003年去世)与王某某(2022年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长女张某1、次女张某2、三女张某3、长子张某4、次子张某5。王某某婚前生育一子滕某某。

张某1持王某某于2006年6月9日订立的公证遗嘱要求分割房产,遗嘱载明“在我去世后,我愿将上述房产中我所拥有的份额留给女儿张某1继承”。

张某3持王某某代书遗嘱抗辩,要求按照新遗嘱分割涉案房屋。该代书遗嘱的年月日“2014年6月29日”是之后添加的,与代书遗嘱正文并非同一笔迹。张某3提交的代书遗嘱录像未能完整记录代书遗嘱的形成过程。代书人徐某某出庭作证证实代书遗嘱是被继承人王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他见证人未出庭作证。

法院判决:公证遗嘱有效;涉案房产由张某1继承8/12份额,其余四子女各继承1/12份额。

三、案件焦点与争议

其一,公证遗嘱与代书遗嘱效力冲突时如何认定优先性?张某1持2006年公证遗嘱,张某3持2014年代书遗嘱,两份遗嘱均涉及涉案房产,需确定哪份遗嘱优先适用。

其二,代书遗嘱形式瑕疵是否影响其法律效力?代书遗嘱存在日期补签、见证人未出庭、录像不完整等形式瑕疵,张某3主张代书遗嘱有效,其他当事人主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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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裁判思路分析

第一层:法律适用——新旧法的选择。本案遗嘱订立于《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条,应适用原《继承法》第二十条,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于代书遗嘱。

第二层:公证遗嘱的效力审查。公证遗嘱形式合法、内容明确,符合《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的法定要求,应予确认。

第三层:代书遗嘱的形式瑕疵审查。法院从三个方面认定代书遗嘱无效:第一,日期补签——落款日期与正文笔迹不一致,无法证明签署时的真实性;第二,见证程序缺失——仅代书人出庭作证,其他见证人未到庭,录像未能完整记录遗嘱形成过程;第三,意思表示存疑——录像显示遗嘱人未主动陈述内容,代书人主导书写,难以体现真实意愿。

第四层:遗产份额的确定。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某未立遗嘱,其1/2份额按法定继承由六人(王某某及五子女)均分,每人1/12;王某某的7/12份额(自身1/2+继承张某某的1/12)依公证遗嘱由张某1继承,故张某1共得8/12份额。

五、法律适用与理论评析

其一,公证遗嘱优先性的法理基础。原《继承法》第二十条确立“公证遗嘱优先”规则,旨在通过公证机构的专业审查,确保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防止欺诈、胁迫或认知能力不足导致的遗嘱瑕疵。本案中,法院严格遵循该规则,认定2006年公证遗嘱有效,2014年代书遗嘱因形式瑕疵被排除适用。

其二,新旧法律适用的衔接问题。《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绝对优先性,而是采取“最后的遗嘱为准”原则。但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仍适用原《继承法》。法官需精准把握法律溯及力问题,避免机械适用新法或旧法。

其三,代书遗嘱形式瑕疵的司法审查要点。代书遗嘱须满足: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全程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遗嘱人、代书人及见证人签名。本案中代书遗嘱存在日期补签、见证人未出庭、录像不完整等重大瑕疵,法院认定无效,体现了“形式要件优先,兼顾实质真实”的裁判理念。

其四,遗嘱自由与家庭伦理的司法平衡。法院在认定公证遗嘱效力的同时,兼顾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权益,确保遗产分配符合公平原则。未完全剥夺其他子女继承权,张某某未立遗嘱部分的遗产仍按法定继承均分,避免因遗嘱导致部分子女完全丧失继承权。

六、实务启示与代理要点

其一,对遗嘱人的启示。订立遗嘱应选择规范形式,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若选择代书遗嘱,应确保见证人全程在场、当场注明年月日、遗嘱人主动陈述内容,并保留完整的录像记录,避免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

其二,对继承人的启示。持有遗嘱的一方对遗嘱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补强证据(如见证人未出庭、录像不完整),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在遗嘱效力冲突时,应注意新旧法律适用问题,准确主张权利。

其三,对律师代理的要点。代理公证遗嘱一方时,应重点论证公证遗嘱的形式合法性和内容明确性,主张适用原《继承法》的公证遗嘱优先规则。代理代书遗嘱一方时,应重点补强见证程序、日期真实性、遗嘱人真实意愿等证据,争取认定代书遗嘱有效。

本案是公证遗嘱与代书遗嘱效力冲突的典型案例,明确了在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情况下,应适用原《继承法》第二十条,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于代书遗嘱。法院通过严格审查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认定存在重大瑕疵的代书遗嘱无效,维护了遗嘱制度的严肃性。同时,法院兼顾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遗产分配符合公平原则。本案的裁判规则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清晰指引,对规范遗嘱订立行为、减少继承纠纷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