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爷爷生前立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长子,临终前在病床上当着三个子女的面说”房子给小儿子”。去世后长子持公证遗嘱要求过户,小儿子主张口头遗嘱有效。

提问一:临终口头遗嘱算数吗?

需满足严格条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立口头遗嘱,但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也就是说,口头遗嘱只是”来不及写”时的应急手段,一旦脱离危险期就失效。

提问二:刘爷爷的口头遗嘱有效吗?

无效。虽然有”危急情况”,也有”两个以上见证人”,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明确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三个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具备见证人资格,见证人数实际上为零,口头遗嘱不成立。

提问三:怎么证明老人最后真正想给谁?

看形式要件。若老人在意识清楚、非危急状态下想改主意,应通过法定形式重新立遗嘱:自书遗嘱(亲笔书写签名注明日期)、打印遗嘱(两个见证人每页签名注明日期)、录音录像遗嘱(两个见证人在画面中)、或重新做公证遗嘱。《民法典》已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准。

口头遗嘱是”应急选项”,条件苛刻且极易失效。老人改变意愿时,最稳妥的做法是当天就重新立一份书面或录音录像遗嘱,别把最后的意愿寄托在一句”口头话”上——法律不认,纠纷必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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