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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产品全部出口海外,法庭上无一件实物可供比对,侵权事实如何认定?面对这一维权困局,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近日在一涉灯具商标侵权纠纷中,依法发出证据提供令,最终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20万元。

这一案例,为无数在知识产权维权中陷入“举证难”困境的企业,指明了一条突围之路。

▌物证灭失,侵权认定陷入僵局

江门某灯具公司是商标“GACIA”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灯商品。浙江某电子电器公司虽注册有近似商标“GACIA”,但核定范围仅限于第9类信号灯。

江门某灯具公司在市场调查中发现,浙江某电子电器公司在获取海外订单后,委托江门某灯饰工厂生产普通灯具,并在产品上使用与江门某灯具公司“GACIA”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为固定证据,江门某灯具公司在工厂内对涉案灯具进行了公证保全。

然而,就在公证保全后的当晚,涉案产品突然被擅自转运,全部出口海外。

庭审时,无实物可供当庭比对核验,被告浙江某电子电器公司始终以自有商标已注册为由,主张生产行为合法,拒不认可侵权事实。案件审理一度停滞。

这是许多企业维权的真实写照——明明被侵权了,却因为证据被转移、藏匿或销毁,维权之路举步维艰。

▌破局:证据提供令成“杀手锏”

面对物证灭失的困境,承办法官并未简单驳回原告请求,而是转换裁判思路——从“比对物证”转向“审查书证”。

法官的思路很清晰:“若被告生产的是核定范围内的信号灯,则交易单据应当能够印证。若指向普通灯具,则其抗辩不攻自破。”

于是,法院依法向两被告发出证据提供令,责令限期提交:委托生产合同、产品销售合同、物流单据、海关报关手续、交易流水、与涉案业务相关的全部资金往来和交易记录。

期限届满后,两被告均未能提交符合正常商事交易惯例的完整书证,提供的零散材料缺少印章合同、对账单、出入库记录及货运付款凭证。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掌握证据却不诚信协力举证,已构成举证妨害。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不如实提供关键书证,致使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万元。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什么是“证据提供令”?

证据提供令是法院依权利人书面申请出具的法律裁定文书,强制控制证据的侵权方提交账簿、合同、订单、流水等关键书证;区别于律师调查令(向第三方取证),它直接施压案件被告,专门解决“证据在对手手里、自己拿不到”的维权难题。

这一制度的核心规则是: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提交虚假证据、毁灭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行为,法院可以推定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案件中,举证难问题普遍存在,尤其是由侵权人掌握的侵权获利、规模等方面的证据,这往往使得权利人可能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不利于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打击侵权行为。证据提供令制度使得法院可以在法定情况下要求被诉侵权人提供证据,是破解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的有力举措,是实现知识产权精细化审判的重要保障。

一纸证据提供令,不仅是一份法律文书,更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你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善用证据提供令等知产维权工具,可以起到“杀手锏”的作用!

来源 | 高沃综合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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