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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质量纠纷关乎购房者的居住安全与财产权益,实践中因质量瑕疵引发的争议居高不下。对于此种行为,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段慧敏律师根据法律条文规定以及裁判规则,整理了商品房质量纠纷的法律救济路径解析,供大家参考。

保修期内出卖人的修复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对所交付房屋负有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关于保修期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明确,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在保修期内,出卖人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需特别指出的是,保修期届满并非出卖人责任的绝对免除事由。若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已多次出现且未获根本解决,即使保修期届满,出卖人的保修责任仍以瑕疵修复达到正常使用标准为完成前提。

主体结构不合格的解除权与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交付使用后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该解释第十条进一步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亦享有解除权及赔偿请求权。

在赔偿范围上,买受人可主张修复费用、房屋贬值损失以及修复期间的合理损失。房屋贬值损失属于可得利益损失,系开发商在签约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害后果,法院可依据评估结论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段慧敏律师认为,司法判断的核心在于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买受人应结合质量瑕疵的严重程度选择适当的救济路径。

段慧敏律师特别提示,购房者在收房环节应严格查验“两书”,对质量瑕疵及时固定书面证据并发出书面修复通知,避免因怠于主张权利而导致损失扩大。在诉讼策略上,应依据质量问题的性质精准选择修复请求或解除合同,并善用专业鉴定与评估手段夯实赔偿依据。唯有将实体权利主张与证据保全策略紧密结合,方能在商品房质量纠纷中实现权益的最大化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