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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劳动者享有休息权。用人单位在休息时间通过微信群发出工作安排或指令,即使仅要求回复或线上操作,也可能影响劳动者休息权利。

规章制度一般规范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的行为,不能扩展到休息时间。对劳动者拒绝加班的要求进行惩罚并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方可延长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意见后与工会平等协商确定;并公示告知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关系】

本案是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核心法律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及规章制度适用边界问题。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力受到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两个维度的约束,不能无限扩大。休息日的工作安排本质上是加班要求,劳动者享有协商同意或拒绝的权利。

【原告诉请】

老周向仲裁委请求公司支付以下内容:恶意扣减的工资1200元、12月份工资8731.05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约21.4万元、年度双薪约1万元、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1870.34元、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4202.28元。合计金额超过26万元。

【被告答辩】

老周公司辩称,其安排周六晚发出出差通知属正常工作安排,老周一上班未及时回复微信消息,对公司协作要求不理不睬,符合规章制度中关于敷衍推诿的严重警告情形,给予扣4分处理并无不当。后续以多次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合同合法合规。

【法院查明】

关键事实清晰可查:2020年10月24日(周六)晚上20点56分,公司在微信群通知老周第二天前往广州出差支援。当时是老周的休息日,她还在特殊生理期。次日早上10点07分,老周才看到信息并告知自己身体不舒服无法前往。公司对此次拒绝加班的决定作出严重警告处分并扣4分。之后公司以多次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周六晚上20点56分发出出差通知属于休息时间的工作安排。劳动者享有休息权,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在休息时间随时待命,这等同于延长工作时间影响休息权利。公司规章制度应限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范围内,不应扩大适用到休息时间。周末收到加班出差要求,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需协商同意后方可执行,劳动者有权拒绝。公司在没有坚持强制出勤也没有告知不来的后果情况下,事后以未能前往为由进行惩罚扣分明显不当。老周对拒绝加班的决定作出合理解释,行为没有过错,公司的通报批评和扣分为依据的后续解除均属违法。

【裁判结果】

一审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约21.1万元、未休年休假及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合计1255.9元、律师费5000元;驳回老周其他诉请。深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他】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互联网时代即时通讯工具普及后,"线上待命""微信办公"是否等同于工作时间引发了新的争议焦点。法院明确划定了制度适用的时空边界,对劳动者休息权保护具有标杆意义。该案也为职场新人上了一堂重要的法律课——不是所有下班后的工作消息都必须在几分钟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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