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盗窃对盗窃罪证据审查(主观故意、是否属于盗窃、金额、次数)非常精细,适合证据有争议的盗窃案。以下介绍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超市盗窃罪不起诉案例
2025 年 11 月,犯罪嫌疑人 L 某受同案人员 W 某、H 某邀约,三人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大型连锁超市自助收银区域,采用部分商品故意不扫码漏扫的方式窃取超市商品。W 某、H 某自 2025 年 8 月起,便单独或者二人结伙实施盗窃,前后累计作案 9 次,被害单位报案统计全部被盗商品总价值4126.6 元。而 L 某并未参与前期全部作案,仅仅参与 2025 年 11 月 8 日、13 日、16 日共计三次盗窃行为。
2026 年 1 月 12 日,L 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次日予以刑事拘留,1 月 25 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案件侦查终结之后,公安机关将全案以涉嫌盗窃罪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L 某家属委托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介入,指派王景浩律师担任审查起诉阶段 L 某的辩护人。
律师接受委托之后,第一时间指导家属主动对接被害超市协商赔偿事宜,积极筹措资金退赔,顺利拿到被害单位出具的刑事谅解材料。案件移送检察院后,辩护律师及时申请阅卷,完整调取卷宗笔录、监控录像、商品核价材料,对全案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逐项梳理研判。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诉慎押司法导向,辩护人认为 L 某犯罪情节轻微,具备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符合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随即向检察机关正式提交《关于 L 某涉嫌盗窃一案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辩护代理要点
一、厘清共同犯罪责任边界,剥离无关涉案金额,锁定构罪临界数额
被害单位报案统计的 4126.6 元,系 W 某、H 某从 2025 年 8 月至 11 月全部 9 次盗窃行为的合计金额,不能直接归责于并未参与的 L 某。 结合案卷证据,W 某讯问笔录完整记录每一次作案参与人员,2025 年 8、9 月份多起盗窃均明确记载作案人为 “我与 H 某”,L 某不在场、未参与;L 某本人多份讯问笔录供述稳定,始终只承认 11 月的三起作案事实。辩护人提出,共同犯罪应当坚持部分行为、部分责任原则,L 某仅需要对自己实际到场参与实施的三次盗窃承担刑事责任,前期同案二人单独实施的盗窃数额应当予以扣除。
按照超市零售售价核算,L 某参与三起盗窃涉案金额为2312 元,刚刚超过北京市盗窃罪 2000 元 “数额较大” 入罪标准;如果按照商品进货成本价核算,涉案价值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辩护律师通过对每一笔商品明细核对、拆分,将涉案金额限定在入罪最低区间,为不起诉的法律论证打下事实根基。
二、证据证实当事人属于共同犯罪从犯,依法可从轻、减轻乃至免除处罚
通过对全部言词证据比对核实,本案犯意最先由 W 某产生。W 某笔录供述:“我偶然发现自助结账漏洞,有些东西不扫码也可以带出超市,之后就约上 H 某,后来又叫 L 某一起过去,告诉她不用全部扫码”。H 某供述内容与之相互印证,二人先摸索作案方式,之后才邀约 L 某加入。 L 某事前没有参与谋划,没有选定盗窃目标商品,自助结账设备操作、挑选藏匿商品主要由 W 某完成,L 某只是跟随到场,主观上属于心照不宣的附和参与,没有主导、指挥整个犯罪过程。 据此辩护人提出,L 某在整起共同犯罪当中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具备免除刑罚的法定基础。
三、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前主动停止犯罪,再犯可能性极低
卷宗证据显示,在 2025 年 11 月 16 日第三次作案结束之后,L 某已经意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主观上产生悔意,主动拒绝继续参与盗窃。后续 W 某、H 某再次邀约 L 某继续到超市行窃,L 某多次以工作忙碌、有事推脱,明确拒绝邀约。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间隔近两个月时间,L 某没有再实施任何盗窃行为。该情节也能够得到 W 某供述佐证,11 月 16 日后 W 某、H 某依旧继续实施盗窃,但 L 某未再到场。 该事实能够反映 L 某并非积极追求犯罪获利,已经自主终止犯罪行为,人身危险性小,重新犯罪风险低。
四、全程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即如实供述全部事实
L 某被抓获之后,公安机关首次讯问便完整如实交代全部参与盗窃的经过,后续多轮讯问供述前后稳定一致,不存在翻供、隐瞒情节,在笔录当中自愿签署认罪认罚意见。辩护人援引《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当事人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应当给予从宽处理。
五、全额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实质性化解
辩护律师介入之后,积极协助家属和被害超市沟通协商,在审查起诉阶段便完成全部涉案款项退赔,被害单位收到赔偿后出具正式《谅解书》,财产损失得到全部弥补,被害方对 L 某行为表示谅解,本案社会矛盾已经化解。
六、结合法律规定,完整构建不起诉论证体系
辩护人援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九条,以及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结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L 某同时满足:盗窃数额刚达入罪标准、属于共同犯罪从犯、认罪悔罪、主动停止犯罪、全额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多重情节,综合判断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处理结果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完整阅卷核实证据,充分采纳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的全部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认定 L 某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但综合考量其系从犯、认罪认罚、主动退赔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对 L 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办案总结
自助收银漏扫盗窃属于当前司法实践当中高发的新型轻罪案件,很多嫌疑人并非专业惯偷,往往出于侥幸心理参与,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极易直接把全案总金额算到每一名参与者头上。 审查起诉阶段是轻罪案件辩护的关键黄金时期,辩护律师的核心工作,一是要精准区分共同犯罪参与范围,剥离不属于当事人的犯罪数额;二是充分挖掘从犯、坦白认罪、退赔谅解、主动停止犯罪等从宽量刑情节;三是及时提交规范完整的法律意见,推动检察机关充分考量政策精神,对情节轻微案件作出不起诉处理。 相对不起诉虽不向法院提起公诉,但行为在法律评价上仍然构成犯罪,检察机关留存案件档案记录,公安机关依然有权视情况作出治安方面的处理。
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5年,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主打刑事辩护、量处理过超市盗窃、自助结账漏扫、小额多次盗窃、争取不起诉 / 取保,擅长审查起诉阶段提交法律意见,推动认罪认罚、相对不起诉。大量办理超市漏刷、老人多次小额盗窃、电动车盗窃,不少案件拿到不起诉、取保候审;案件类型贴近普通老百姓轻罪盗窃,各区公检法办案经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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