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北京市丰台区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集时间截止到本月20日。
《北京市丰台区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设五章三十六条,对预收费的收取、资金存管、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同时,对关门跑路、养老诈骗等社会热点问题逐一作出回应。
预收养老服务费最多不超过3个月
征求意见稿明确,养老机构预收费是指养老机构提前向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收取一定额度费用,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提供相应养老服务或商品的行为。
预收费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
具体来看,养老服务费包括床位费、服务费、膳食费以及其他费用,其中,服务费又具体包括生活照料费、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费。
养老机构原则上按月收取养老服务费,经协商一致,养老机构预收养老服务费最多不超过3个月。
押金包括入住保证金、医疗保障金等,严禁机构以管理费等其他名义收取押金。押金数额不得超过约定的月养老服务费用标准的四倍。
会员费是指以“会员卡”“贵宾卡”等形式收取的,用于老年人获得使用设施设备、享受服务优惠等服务资格的费用。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不提倡、不鼓励养老机构收取会员费。收取会员费的机构应主动向区民政局进行报备,未报备的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等,不得以“会员卡”“贵宾卡”等形式收取会员费。
停业歇业应提前30日报告,对外发布风险提示并退费
征求意见稿明确,养老机构收取预收费,应当与所在区民政局、存管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开立唯一预收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养老机构所收取的养老服务费、押金、会员费应全部纳入银行存管。专用存款账户开通前,不得预收资金。
支取方面,如果支取养老服务费,养老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依法依规予以支取使用。如果支取押金和会员费,应当向存管银行提供相应凭证,并对凭证的真实性负责。
“关门跑路”是公众对预收费的最大担忧。征求意见稿明确,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提前30日向所在区民政局报告,并在其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醒目位置对外发布经营风险提示,及时退还预收费用余额,妥善解决后续服务问题。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符合服务协议约定退费条件的预收费用,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约定一次性退还剩余费用,不得拒绝、拖延,原则上应从原付款渠道办理退款。
针对各类养老诈骗套路,征求意见稿提出,养老机构不得以许诺还本付息、投资回报、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或折扣返利等形式,诱导预交费用;不得以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或销售老年公寓等名义,直接或变相收取费用;不得超出自身经营服务范围,向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推销金融医疗、保健等产品或服务等。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监督管理责任,由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及属地街镇落实养老机构预收费的规范管理。
新京报记者 姜慧梓
编辑 白爽 校对 陈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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